甘肃,男子在女儿4岁时与妻子离婚,男子想尽一切办法要到了女儿的抚养权。然而男子辛

社会观天下 2025-03-31 23:53:13

甘肃,男子在女儿4岁时与妻子离婚,男子想尽一切办法要到了女儿的抚养权。然而男子辛辛苦苦养了女儿3年,结果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的。男子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院,不仅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支付精神损失费,还要求前妻领走她的女儿,同时返还抚养费。

(来源:半岛晨报)

2007 年,男子刘某与女子王某相识相恋,之后不久便开始了同居生活。2008 年,他们迎来了儿子小刘。2011 年,二人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 年,女儿小佳出生,至此一儿一女,一家四口其乐融融。

然而在2018 年时,刘某因与王某的感情出现了问题,选择了离婚。为了能将一双儿女的抚养权抓在手上,刘某没少去请教专业人士。

最终,刘某放弃了婚内购置的一套房产,和一辆车,以及不要王某支付抚养费,才将一双儿女留了下来。同时,王某补了10万元差价给刘某。

由于要独立抚养两个孩子,刘某在之后的3年一直拼了命的工作,只想给一双儿女一个稳定的生活。

可是命运却跟刘某开了个残酷的玩笑,刘某在偶然的情况下,发现小佳并非自己亲生的。

为了验证这个事实,他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印证了刘某的发现,小佳的确不是刘某的亲生女儿。

刘某的心里十分纠结,毕竟和女儿相处多年,自己看着女儿一点点长大,可现在女儿却不是自己的,那到底要不要将女儿还回去?

在经过几天的思想斗争后,刘某还是没能摆脱心中的那道枷锁,他最终决定将小佳还给王某。

之后,刘某将王某告上法院:

第一,王某婚内出轨并生下小佳,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因此,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王某少分,并且王某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二,之前因为不知道小佳非亲生,所以刘某才放弃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这属于重大误解,故应当重新分配。

第三,返还 2014 至 2021 年抚养非婚生女小佳的抚养费 48000 元;

第四,王某应当每月支付儿子小刘 500 元的抚养费。

王某当庭承认了的确婚内出轨了, 也承认了女儿小佳并非刘某亲生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抚养,导致刘某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抚养了小佳7年,因此王某应当返还这部分抚养费。

根据王某与刘某的实际收入情况,酌定王某应当返还刘某30000元。

2、由于王某婚内出轨以及欺诈抚养行为,导致刘某不但要承受情感被判的事实,还要承受抚养了7年的女儿非亲生的事实,这对其精神极有可能构成严重影响。

根据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酌定王某应当支付刘某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刘某和王某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双双提起上诉。

刘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分配,而王某却认为:

1、刘某常年在外跑业务,家里都由自己照顾着,压力十分大,所以这不能全怪自己,刘某也有责任。

2、夫妻共同财产早已经在离婚时就分配完毕了,所以不该重新分配。

3、虽然小佳不是刘某的,但也叫了刘某这么多年爸爸,提供了情绪价值,所以抚养费不应当返还。

4、按照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达到严重后果才能主张,但刘某并没有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导致茶饭不思,生活无法继续。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王某和刘某的上诉请求。

最终,王某向刘某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并返还刘某抚养费 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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