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骑着2轮电瓶车经过路口时,见一辆机动车正准备左转,一时紧张摔倒在地上,

社会观天下 2025-03-31 23:52:46

新疆,男子骑着2轮电瓶车经过路口时,见一辆机动车正准备左转,一时紧张摔倒在地上,导致2颗门牙受损脱落,治疗费共计12935.3元。报警后,交警认定两车没有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受理。可男子耿耿于怀,认为自己是紧急避险,对方车辆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交通事故医疗13,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误工费8天/300=2,400元,合计17,400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据悉,在3年前的一天,男子陈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回家,在经过一处路口时,发现宋某正驾驶机动车迎面驶来。

陈某连忙进行避让,却因为过于紧张操作失误,摔倒在了地上,并导致两颗门牙受损脱落。而宋某却没有停车,直接驶离现场。

事发后,陈某报警,可交警通过查看现场监控时发现,两车并没发生任何的接触,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遂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可陈某仅治疗费就花了1200余元,心里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认为在事故发生之后,宋某没有停车,属于肇事逃逸了。另外,自己之所以摔倒,是为了躲避,属于紧急避险,宋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遂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7,400元。

陈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可宋某却辩称:第一,事发时,自己驾驶机动车系正常行驶,并没有违反《交通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肇事逃逸。

第二,交警部门已确定,双方并未发生实际碰撞,故陈某摔倒,宋某并没有过错。

法院一审查明,结合交警大队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证明两个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不存在交通事故的事实。

关于陈某主张是紧急避险导致受伤,紧急避险应当符合四个构成要件:一有避险目的。

第二,危险正在发生。

第三,采取避险措施系为不得已。所谓不得已,是指避险确有必要,紧急避险人面对急迫危险,无法及时寻求公力救济,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保全更大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第四,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即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小于危险可能给被保全利益带来的损害,牺牲更小的利益以保全更大的法益。

具体到本案,结合交警部门提供的视频监控,事发时,宋某在陈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摔倒后,才慢速左转弯通过十字路口。通过视频可以发现,原告口中的急迫危险是不存在的,比对紧急避险及构成的四个要件内容,原告所谓的紧急避险是不能够成立的,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宋某明明看到了陈某摔倒,却依旧选择逃离现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故宋某构成肇事逃逸。

第二,自此事件发生后,宋某一直拒而不见,恶意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在本案中所涉及的事故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由于陈某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结合交警提供的现场视频以及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都能反映出,在事故发生当日,陈某与宋某并没有直接接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某因无法举证自己的行为是紧急避险,故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求,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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