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让人操心!广东清远,一初三女孩上学期间和同学谈恋爱,两人还发生了关系,女孩父母

沛山评生 2025-03-31 11:36:23

真让人操心!广东清远,一初三女孩上学期间和同学谈恋爱,两人还发生了关系,女孩父母知晓后拨打电话报警,后经查系女孩自愿,在对方赔偿2000元并写下承诺书后作罢。然而,在女孩升学后,两人又死灰复燃,继续保持情侣关系并在女孩家中发生关系,女孩的父母得知此事后气愤不已,遂将男方告上法院索赔50000元,如何评价此案?(来源:裁判文书网) “我女儿才多大啊,怎么就变成这样了!你们一定要给我做主!”杨先生满脸通红,情绪激动,声音带着颤抖,在派出所里大声怒吼道。 这已经是他第二次报警了。究竟是什么样的事情,让这位父亲如此愤怒、绝望? 时间回到几个月前,杨先生一家还过着平静而温馨的日子。 他和妻子刘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一个乖巧的女儿小蕊,小蕊是当地某中学的初三学生。 而在另一边的阮先生,则独自拉扯着和前妻生下的儿子小强,小强和小蕊是初中同班同学。 初三下学期的一天,两人发展成为情侣关系。 且在此期间,两人瞒着家人多次发生关系。 纸终究包不住火。杨先生偶然间得知此事后选择了报警。同时,刘女士心急如焚地带着小蕊去医院检查,好在当时医生给出诊断:小蕊身体并无大碍。 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家长达成和解协议。由阮先生拿出2000元作为小蕊的检查医疗费,小强也在父亲的监督下,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和小蕊有任何来往。 然而,青春的爱意哪能如此轻易被束缚。 小蕊和小强依旧瞒着家长偷偷见面,他们只要有机会就凑在一起。 几个月后,初中毕业,两人分别进入不同的技术学校学习,但联系从未间断,亲密关系也在继续。 直到距离上次报警8个月后的一天,杨先生竟又得知小强和小蕊在自己家中发生关系,便又再次报警求助。 这次,小蕊依然坚称自己是自愿的,警方也只能对小强进行批评教育。 但事情还远没有结束。刘女士放心不下女儿的身体,带着小蕊去医院复查,诊断结果让她差点昏过去——小蕊患上了宫颈炎。这还不够,几天后的精神和智力测试结果更如五雷轰顶:小蕊无抑郁、无焦虑症状,却有痴呆表现。 拿着这两份诊断结果,杨先生和刘女士满心悲戚与愤怒。他们决定将小强父子告上法院。 小蕊父母认为,自己的女儿和小强发展为早恋关系,后小强又哄骗女儿发生关系,事后让她大量服用避孕药,导致其掉发、经期紊乱。 在己方第一次发现报警处理后,小强曾承诺不再接触女儿并赔偿2000元,但他却违背承诺,甚至在女儿生理期也哄骗她发生关系,导致女儿不仅患上了宫颈炎,其在心理及情绪上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综上,小强一方应当对此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小强和他的父亲也反驳道,小蕊的身心损害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小强和小蕊是自由恋爱,两人在恋爱关系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均为自愿。 此外,根据杨先生一方提供的单据,也不足以表明小蕊患病系由小强造成的。 小蕊自诉此前也谈过恋爱,存在相应的经验,也应该知晓如何保护自己。 法院会如何判呢? 首先,小强的行为不涉及强奸。事发当时,小强和小蕊均年满14周岁,对自身行为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 ,故双方自愿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行为人施加加害行为;受害人产生实际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本案中,小蕊和小强因互相喜欢谈恋爱,两人又自愿发生关系,小强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小蕊人身健康安全的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具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杨先生也无法拿出直接证据证明小蕊的身心健康受损系小强一方所致,故其要承担败诉风险。 那么最终,法院依法判定杨先生诉请与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总而言之,这起案件的发生也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 对于正处于青春期的少男少女而言,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很容易受到一些不良信息的蛊惑。 那么在这个特殊时期,家长的角色极为关键。他们应当投入更多的精力,密切关注孩子的成长动态,积极主动地引导孩子,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底线边界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他们在情感的浪潮中保持清醒,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从而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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