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离婚后,女儿由前妻抚养,双方约定由男子每年支付12万元抚养费至女

沛山评生 2025-03-31 18:36:32

广东广州,一男子离婚后,女儿由前妻抚养,双方约定由男子每年支付12万元抚养费至女儿成年。不料,仅仅一年后,男子就发现自己被戴了绿帽子,女儿并非亲生,男子遂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分配夫妻财产,并让她赔偿自己10万元的精神损失。对此,前妻不仅表示自己不知情不是故意隐瞒,还语出惊人,认为自己受过高等教育,在家带孩子贡献巨大,前夫应该向自己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来源:广州中院) “这报告是不是搞错了?”2021年4月25日这天,刘超拿到亲子鉴定结果后,手微微颤抖,声音也不自觉拔高。他怎么也想不到,养了这么多年的女儿,竟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就在一年前,刘超因故和王玲离了婚,婚后两人约定孩子由王玲抚养,而刘超则每月要向王玲支付1000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看着报告上那一行刺眼的字,他的脑子嗡嗡作响,满心的疑惑瞬间化为愤怒。 得知真相后,刘超第一时间就拨通了前妻王玲的电话,劈头盖脸就是一句质问:“这到底怎么回事?孩子怎么不是我的?” 电话那头,王玲明显一愣,随后带着哭腔回应:“我真不知道,离婚的时候我一点都不清楚。” 可刘超根本听不进去,他觉得自己被深深骗了,这些年的付出就像个笑话。 很快,刘超将王玲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王玲先开了口,她声音有些哽咽:“这些年,家里的大事小情都是我在忙活。为了照顾孩子,我放弃了工作,一心扑在这个家。他呢,天天忙工作,很少顾得上家里。我付出这么多,希望法院能公平分割财产,他也该给我5万块家务补偿。” 刘超一听,立刻激动起来,脸涨得通红:“公平分割?你让我给你和别人的孩子当爹这么多年,离婚协议根本不算数!这些年我拼命工作,为的就是这个家,你却瞒着我干出这种事!” 他深吸一口气,平复了下情绪,接着说道,“我要求重新分财产,我得拿70%。还有,你得赔我10万元精神损失费,你给我带来多大伤害,你知道吗?” 王玲对此反驳道:“我真没骗你,我也不知道孩子不是你的。你怎么就不相信我呢?” 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那么对于本案,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之间具有忠实勤勉义务。 而王玲在婚姻期间违反该义务同他人生子,实在让人不耻! 对于任何一个男人而言,也难以接受这样的事情。 首先,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刘超有权利要求重新分配。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刘超在不知女儿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属于重大误解,可要求撤销原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 在具体的分割上,王玲一方存在过错,其具有隐瞒重大事实的行为,故在重新分割时应少分财产。 其次,在精神损害赔偿上。《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隐瞒孩子非刘超亲生的事实,给刘超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痛苦,侵害了刘超的人格尊严等权益,刘超有权要求王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但在具体的支付数额上,院方会根据王玲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最后,至于王玲反诉要求刘超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就本案而言,王玲无法充分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刘超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承担了较刘超更为繁重的家务劳动,再加上其本人对婚姻不忠的事实,故对于其这部分诉求,法院遂不予支持。 那么最终,法院支持了刘超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按照4:6的比例分割为宜。同时,王玲还需向刘超支付50000的精神损害赔偿。 有人说,“这刘超真是冤大头,老婆出轨生别人的孩子,自己还得一个月出1万元抚养费?到头来赔的还没支付的抚养费多,到哪说理去?” 其实,刘超还可以向前妻诉请这么多年来支付孩子所花费的抚养费用,毕竟,他没有义务去为养别人的孩子所买单。 总而言之,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用心经营,保持忠诚是婚姻的基石。 如果爱,就应忠贞不渝,携手走过人生的旅程;如果不爱,也更应理性对待,和平分开,避免给彼此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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