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男子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村民位于耕地西部林带的杨树,随后男子对杨树进行采伐,并卖给了木材公司,共计14.55吨。岂料,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发现,男子并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也没有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遂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四年前,伊某看中了艾某拥有的一片杨树,并与之达成协议,以1500元的价格购得。随后,伊某雇佣伐木工人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14.55吨杨树全部出售给了一家木材公司,从中获利。
然而,好景不长,伊某的行为被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伊某在砍伐杨树前,既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也未向上级部门申请,因此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推上法庭。
有关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指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采伐。而涉事的杨树位于林地上,伊某却未办理相关手续。
面对指控,伊某提出两点辩解:一是杨树虽在林地上,但归属艾某,且双方已达成买卖合同,自己支付了款项;二是自己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不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本案的关键在于伊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审理查明,涉事杨树位于林场之上,经鉴定,涉案林木立木材积合计为25.158立方米,共321株。同时确认伊某在采伐前未办理相关许可和申请,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将受到刑事处罚。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则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需承担相应赔偿。
不过,案发后伊某主动交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补种三倍数量的树木用于生态修复,表现出悔罪态度。同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伊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简从宽处理。
鉴于伊某有悔罪表现,且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伊某犯滥伐林木罪,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且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对于这一判决,你有何看法?
用户10xxx83
都是他妈妈扯淡,拉屎都要证
平原君
森林法就是耍流氓
用户17xxx87
这件事要调查了解清楚,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判决要合法合理合情,法,理,情缺一不可。不然就会成为恶法而不是良法。看问题要全面的看,要看社会效果和事件本身的社会价值。
何许
一棵树五块钱,觉得占了大便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