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开了一家驴肉火烧,为了赚取利润“挂羊头卖狗!”把驴肉偷偷换成马肉售卖,获利10多万元。被一顾客举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网友: 用马肉已经是大大的良心了。
赵某是一家餐厅的店长,其餐厅主要经营河间驴肉火烧等食品的堂食和外卖。
2024年3月到4月这段时间,动起了歪脑筋。
看着账本上的成本数字,赵某心里的小算盘越拨越响,为了省点钱,他竟干起了“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在驴肉里,偷偷掺进价格低廉的马肉。
这些“假驴肉”被精心制成一个个驴肉火烧,顺着外卖小哥的车、端上食客的桌,流向大街小巷。
靠着这招,赵某进账了10万元,可这昧着良心的钱,注定烫手。 俗话说,纸包不住火。
很快,就有细心的食客发现味道不对,一举报,警察迅速出动。
赵某还没来得及得意太久,就被逮了个正着。
被抓那一刻,他估计肠子都悔青了。归案后的赵某,也知道自己错得离谱,麻溜地把那1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退了回来。
警察在店里一搜,冰柜里还冷藏着大量的冻肉。 原本,小店靠着正宗的驴肉火烧,生意蒸蒸日上,赵某却因一时贪念,亲手砸了自家招牌。
事后,赵某为其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
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没收其10万元非法所得,以及起获在案的冻肉等物品。
这件事曝光后,网友们炸开了锅,有人说:那请问自助餐店里的牛排都是猪肉和牛油做的,为啥不判刑?
也有人说:人家大保定已经有人开“马肉火烧馆”了,明码标价,卖的是马肉,而且就是比驴肉便宜,顾客都是爆满的,那些挂驴头卖马肉坑消费者的确实该罚。
还有人说:就应该这样,只有重判才能遏制假冒食品,你可以卖马肉,但不能说是驴肉,这是故意欺诈行为,不能觉得是小事就草草了事,一旦重判,以后谁想在食品里掺假就要在心里掂量掂量,这样才能保证食品安全。有些人觉得马肉没问题,但如果有的人在烧烤里放老鼠肉呢?
那么,在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法院对赵某的判处是否有法律依据?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赵某为节约成本,在驴肉中掺杂马肉制成驴肉火烧售卖,销售金额达10万元,符合该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论处。 《刑法》第149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便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其他特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但因其销售金额达到10万元,也应依照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因此,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是有法律依据的。
2、餐厅“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3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赵某将掺杂马肉的驴肉火烧当作纯驴肉火烧出售,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据此条要求餐厅进行3倍赔偿。
3、这事儿也给所有商家提了个醒:诚信才是经营的根本,千万别为了点蝇头小利,就丢了良心,砸了口碑。
信源:《长城新媒体》202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