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花200多万,买了套150多平的大房子,刚要装修,一个陌生男人拿

史涣评案 2025-03-23 10:21:20

四川成都,一男子花200多万,买了套150多平的大房子,刚要装修,一个陌生男人拿着20年租赁合同敲开家门,他这才知道,前房主在把房子卖给他前,已经把房子租了出去,想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大赚一笔,可他发现房子租金每月才1200元,20年共计28.8万,谁会租一套清水房?这里面肯定有猫腻,租客一番话让人太意外。前房主失联,男子认为前房主和租客合伙把他算计了,而中介没尽到审查义务。中介:前房主故意隐瞒,我也没办法,你去告吧。 2024年4月,李先生在一个中介的朋友圈,看到了一套150多平的心仪的房源,赶紧跟中介取得了联系。 李先生的妻子怀孕了,他们二人世界,很快要变成三口之家,所以,他想让孩子有个好的居住环境。 这套二手房有150多平,标价200多万,无论是小区环境,户型,楼层,价格,李先生都非常满意。 而且,这是一套清水房,只简单刮了腻子做了大白,前房主没住过, 中介还说,只要李先生出10万首付,就能购房,还信誓旦旦的承诺,这套房子是没有任何纠纷的净房,让李先生把心放在肚子里。 说实话,李先生以前一直关注这个小区,种种原因没有买,机会难得,他当时就首付30万入手了。 2025年3月18日,李先生联系了装修公司,大张旗鼓的开始装修。 他准备在孩子出生前,把房子装好散味,然后迎接孩子的到来。 可万万没想到,家里被一个不速之客敲开了门,对方自称他姓吕,是这套房子20年的租客。 李先生瞠目结舌,他接过吕先生手里的租赁合同,才发现他在自己买房之前,也就是2023年7月25日就租了这套房,而且一下子签了20年合同。 李先生心里咯噔一下,“买卖不破租赁”,看来前房主早有预谋。 但很快,李先生发现了不对劲,租赁合同显示,这套150平的房子,每月租金才1200元,20年共计28.8万。 他觉得3点存疑,让他不得不怀疑,租客吕先生不是受害者,而是和前房主张某是同谋者。 一、没有谁会一口气租房20年;二、月租1200元,不符合当前的行情,这个租金低的有点太离谱;三、没人会租一套清水房,而且一直不入住。 在李先生看来,吕先生和张某的这一纸租赁合同,就是冲着坑他来的。 因为,张某在过户时他见过一面,然后就失联。 但吕先生解释,因为张某欠了他的钱,所以用这种方式抵债。 李先生觉得自己遭遇诈骗报了警,但警方让他起诉到法院解决。 李先生找到中介,中介说他们也是受害者,当时,他们对房子做了产调,权属正常。 张某说房子没有租约,并在购房合同“无租赁”处划了勾,张某故意隐瞒,他们也没辙,让李先生去告。 李先生觉得中介推卸责任,他花了20000多中介费,买到这样的房子,中介没尽到审查义务,却说他们也是受害者。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到中介核实具体情况,但还是联系不到前房主张某。 大家觉得,这是合伙骗局。试问,谁一下子签20年的租的?绝不可能的。 “买卖不破租赁”让很多老赖钻了空子,应该改为未满一年可实行买卖不破租赁,满一年的租赁可破,或者租赁备案规定上限为一年,一年重新办理一次,一年一更新,这样才合理。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前房主张某在将房屋出售给李先生之前,已与吕先生签订了为期20年的租赁合同。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即张某将房屋卖给李先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吕先生作为承租人的租赁权益仍然受到保护。 这是李先生面临的棘手问题,他无法仅因购房而自动解除或忽视已存在的租赁合同。 但这一原则的前提是,租赁合同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承租人已实际占有租赁物。 如果租赁合同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形,则可能影响其效力。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前房主张某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已存在租赁合同的事实,违反了与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 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李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张某与吕先生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欺诈等情形,还可以要求张某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作为专业的房地产服务机构,在促成房屋买卖交易时,有义务对房屋的真实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如实报告给委托人。 中介存在责任,应该退还中介费并赔偿李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信源:红星新闻 202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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