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一男子准备开个洗浴中心,他租了一栋房子。谁曾想,在洗浴中心装修期间,男

重瓦下庆 2025-03-20 08:47:00

甘肃天水,一男子准备开个洗浴中心,他租了一栋房子。谁曾想,在洗浴中心装修期间,男子竟因突发疾病去世了。后男子的家属放弃房租并解约,可房东却提出要求将房子恢复原状,并向男子家属索赔10.8万元,理由是男子死在了房子内,导致房子变成了“凶宅”。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男子家属应当赔偿8000元,但二审法院却认为一分钱都不用赔,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来源: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出租的那栋房子地理位置挺好,所以不少人想要租,但是因为租金贵的问题,房子始终未能租出去。

某日,男子刘某通过朋友找上门来,说想要租下王某的那栋房子开个洗浴中心。

刘某也算是个小老板,名下有不少生意,他看中了洗浴中心的发展前景后,就打算大干一场。

王某见刘某是熟人介绍的,就没要押金,在协商完租金后,就直接签了5年的租赁合同。刘某当即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刘某对这次开洗浴中心特别上心,经常会亲自到现场盯着装修,就盼着洗浴中心能早日开业。

可谁曾想,在一次刘某前往洗浴中心盯装修时,他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可还没等他去医院检查,人就晕倒在了洗浴中心内。

后装修人员立即叫来了救护车,但即便如此,刘某还是因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了。

刘某一走,装修一事就停了下来,刘某的家属也无心继续弄这洗浴中心,于是打算退租。

王某同意刘某家属的退租请求,但表示这1年的租金不能退,因为是刘某违约在先。

此外,王某还要求刘某的家属将房子的现有装修都拆掉,并且赔偿因为刘某在房子内死亡,导致房子变成凶宅的损失10万元,因为刘某的家属在房子内哭丧了很久。

刘某的家属认为这洗浴中心都还未经营,1年的房租也没要回,居然还要额外赔偿,王某是在趁火打劫。

见刘某的家属不肯赔偿,以及将房子恢复原状,王某就把刘某的家属告上了法院,要求刘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0.8万元,其中包括拆除装修的费用8000元和以及房屋贬损费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刘某因突发疾病去世,其家属作为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愿意不索要一年房租,王某对此也表示同意。

由此可见,双方已经就租赁合同的解除一事达成了一致意见,租赁合同即刻解除。

但是刘某装修房子到一半就停工了,而王某如果要继续出租,要么就继续装修下去,要么就拆除原先装修,而这一切都是刘某造成的。

按照《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王某需要拆除刘某生前所搞的装修所需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即8000元拆除装修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至于王某主张房子变成凶宅,导致房价大打折扣的问题,属于王某认定事实错误。

“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对于“凶宅”的认定,一般是指在房子内非正常死亡才算凶宅。比如:他杀、自杀、火灾死亡等。

但是刘某是因疾病突发死亡,而且刘某是在医院抢救时死亡,并不是在王某的房子内。

因此,王某主张房子变成“凶宅”而索要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的家属支付王某8000元装修拆除费,同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请。

可是王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他认为一审法院对“凶宅”的认定太过狭隘了,不符合普通大众的普通认知。对于普通人来讲,只要房子里死过人,或者与死人有过牵连,这房子就会贬值。

因此,王某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支持10万元索赔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凶宅”的认定应该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不能无限的放大认定范围,也不能仅凭当地人的想法就轻易判断。

刘某在房子里突发疾病是事实,但其在医院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非在房子里死亡,故这房子并不能因此成为“凶宅”。

其次,在刘某死亡后,其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故该合同自刘某死亡时即刻终止,同时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一并终止,那么刘某的家属应当向王某返还房子。

现刘某的家属不仅返还了房子,就连一年的房租都未要回,这对王某来说显然是取得了很大的利益。

既然如此,按照公平原则,这房子的装修拆除费应当由王某来承担。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刘某家属应当将房子返还王某,撤销了8000元的装修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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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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