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犯罪?”30多岁的无业男子,看到街上的女模特很漂亮,又苦无法得手,于是谎称自己是公司老板,对外声称要招聘模特,然后以二次“试镜”为由,与面试女子发生关系,谁曾想到,双方交流时,民警突然出现在现场,将其抓捕到案!
(来源:新晚报)
李某站在某酒店的电梯前,电梯门缓缓打开,她深吸一口气,坚定的走了进去。
这次是面试官第二次对李某进行面试,对方说对她条件很满意,但还需要再面试一遍,至于面试地点为什么是酒店,李某心理明白。
电梯门合上后,李某看到镜子里映出自己精心打扮的面容,精致的妆容、合身的衣服,咬了咬牙,告诉自己这样的牺牲是值得的。
原来,李某大学毕业后,找了很多工作都没有找好。刚开始,李某以为以她的专业肯定能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可没过多久,李某就发现她错了,错得很离谱。
投出去的简历石沉大海,好不容易有几场面试,也因为各种原因没能成功。看着身边的朋友陆续找到了工作,李某的心里十分焦虑。
“发生关系了是吗?”
“发生了是吧!”
民警问李某,李某不好意思回答,只是轻轻的点头,引得民警一声长叹。
“你现在不要有心理负担啊,我们找到了不止你一个受害者。”
“我们是来救你的!”
目前,民警已将陈某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陈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构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或者强奸罪?
1、陈某不构成诈骗罪。
因为诈骗罪惩戒的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只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才能以诈骗罪追诉。
陈某骗的是应聘女子的身子,不是钱财,这就意味着,陈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陈某构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强奸罪,首先要看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其次在于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这里说的其他手段,一般是指利用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
注意,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只能认为“其他手段”仅限于与“暴力、胁迫”相当或者相类似的强制手段。
又注意,暴力、胁迫看上去是客观判断,但这种客观判断,不可能是一般性的抽象判断,而是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样态、手段、时间、场所等因素进行具体的判断。
说了这么多,陈某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
这个问题,其实要考虑什么样的欺骗行为具有强制性。
即陈某利用女模特的工作欺骗李某,到底有没有强制性?
李某为了获得女模特的工作,同意与陈某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前文说的“违背妇女意愿”?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对方也知道是要发生性行为,但是因为受骗才同意的(做出的承诺无效),这类情况也被认定为强奸罪!
但是,不少学者认为,李某受欺骗后做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同意发生关系),与陈某的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像陈某这样,对外发布招聘消息,对面试女孩进行潜规则,没有任何强制性,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对此,您怎么看?
时间从来不语
人才啊[滑稽笑]
名将之约
无师自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