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和丈夫大吵一架后,丈夫摔门而去,女子情绪激动,从5楼跳下,导致

重瓦下庆 2025-03-19 09:01:51

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和丈夫大吵一架后,丈夫摔门而去,女子情绪激动,从5楼跳下,导致终身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丈夫将女子送回岳父岳母家后,对她不管不顾,女子一气之下,要求丈夫向自己支付生活费,可没想到,男子也提出了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要求。

2012年,丁女士和陈某登记结婚,按理说新婚燕尔,两人的感情应该很好,可婚后,两人经常因为生活中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频频发生争吵。

甚至于2013年3月,两人结婚刚1年多的时间,陈某就把丁女士送回其父母家中,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

2013年8月,丁女士回家,两人再次因为琐事发生了激烈了争吵,陈某在盛怒下,“哐当”一声摔门而去,留下丁女士独自面对家中的烂摊子。

她情绪崩溃,爬上了家中的窗户,从5楼一跃而下。有人发现丁女士坠地后,急忙报警并叫了救护车。

丁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和治疗,丁女士虽然捡回一命,但是落下残疾,经鉴定,属于二级伤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终生护理依赖,吃喝拉撒都需要人照顾。

事情发生后,陈某并未心疼妻子,而是觉得妻子是自作自受,他见妻子生活无法自理,更别说洗衣做饭和正常工作,他直接将妻子送回了岳父岳母家,从此对丁女士不管不顾,仿佛他们不再是夫妻。

丁女士的父母多次联系陈某,希望他把丁女士接回家中照顾,毕竟他们已经70多岁了,还能照顾女儿多久,并且他们希望陈某支付一些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可陈某不但没有接丁女士回家,更不愿意支付任何的费用。

丁女士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既然陈某不愿意照顾自己,她要求陈某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

可没想到,陈某却说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是相互的,丁女士受伤治疗期间,并未跟自己共同居住生活,并未尽到妻子的义务,她也应当向自己支付生活费。

因此,他认为他们双方之间应当相互抵消,谁也不用向谁支付任何的费用。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陈某和丁女士结婚后,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可两人结婚一年多,经常发生争吵,并分居生活。

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碎,两人可以选择离婚,好聚好散,而不是互相折磨。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的影响。‌

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当一方需要抚养时,另一方需要给配偶提供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开支。

夫妻之间抚养义务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合法存续、一方需抚养且另一方有能力抚养,婚姻关系解除或不满足需抚养情形时,抚养义务终止。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2012年,丁女士和陈某登记结婚,双方确定了婚姻关系。

2013年3月,双方分居,但是两人并未登记离婚,这段婚姻依旧持续,丁女士和陈某的夫妻关系合法存续。

丁女士从5楼跃下受伤,经鉴定,属于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生完全性护理依赖,也就是说丁女士完全没有了自理能力,陈某作为她的丈夫,应当承当相应的抚养义务,给丁女士看病,并提供一定的生活费,让丁女士能够维持日常生活开支。

对于陈某提出的抚养义务是相互的,但是陈某身体健康,有稳定生活,并不属于需要抚养的一方。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向丁女士支付护理费34000余元,生活费19000余元。

夫妻之间如果感情不和,与其折磨,还不如离婚,好聚好散。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两人离婚后,就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正常情况下,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因病、伤残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父母在有能力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丁女士受伤后,一直都是她的父母在照料,丁女士因一时的感情问题,却做了一个悔恨终生的决定,不仅害了自己,也拖累了父母,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面对感情问题,一定要冷静、理智的去处理,不要伤害别人,更不要伤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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