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与大16岁女友同居31年,期间一起奋斗买了3套房2辆车,全部都登记在女

重瓦下庆 2025-03-18 09:13:55

重庆,男子与大16岁女友同居31年,期间一起奋斗买了3套房2辆车,全部都登记在女友名下,然而女友突然离世没有留下遗言,女友的儿子把车子卖了,房子也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他还要把男子扫地出门,男子不甘心,要走法律途径拿回自己应得的。

1月27日,女友万女士突然离世,连一句话也没有留下,刘先生悲痛万分。

可还没有等他从失去万女士的悲痛中走出来,却等来了被女友儿子唐先生扫地出门的遭遇。

刘先生不甘心,他和女友同居了31年,和夫妻没有什么区别,而且女友的家产都是他和女友一起挣下的,女友的儿子凭什么要他搬离房子。

可他暂时又无可奈何,因为房子、车子这些资产都登记在女友万女士名下,而万女士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言。

刘先生非常懊恼,如果当初留个心眼,自己何至于无家可归,往事一幕幕像电影一样从脑海过了一遍。

1994年刘先生20岁,他爱上了比自己大16岁的万女士。

而万女士是已经结婚了的,还生育了一个儿子。

刘先生当时一头扎了进去,根本就不在乎俩人的年龄差,也不在乎万女士还没有离婚。因为当时万女士的情况,在刘先生看来,和离婚也没有什么两样。

当时万女士和丈夫感情已经破裂,虽然双方没有离婚,可是各自都找了新的伴侣,就这样万女士和刘先生相爱了。

万女士想要办理离婚手续后和刘先生结婚,可当时因为她大姐的反对,她没有办法办理离婚手续,自然就无法和刘先生办理结婚手续。

虽然俩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可他们除了没有那一张证,俩人和平常的夫妻没有什么区别。

刘先生和万女士在一起后,俩人非常的努力,都想让彼此的生活过得更好。

这些年,他们不怕苦不怕累,一起开过餐馆、茶楼,还卖过卤菜。

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俩人的努力,他们慢慢有了一点积蓄,于是陆续买了3套房和2辆车。

而这些资产都登记在万女士的名下,而刘先生当时也没有多想,觉得资产在谁的名下都一样。

可万万没有想到,就是他的一念之差,导致他在女友万女士离世后无家可归。

刘先生本以为,和女友这些年挣下了不少的家产,俩人可以颐养天年了。

可没有想到,万女士在67岁,该享福的年龄突发脑溢血离开了人世,也没有留下任何遗言。

而万女士一离世,她的儿子唐先生就把2俩车卖了,3套房子也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唐先生还给刘先生下了逐客令,要求他搬离目前居住的安置房。

唐先生之所以可以把车子卖掉,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因为万女士没有留下遗言,他作为万女士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万女士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唐先生作为万女士的儿子,属于第一继承人,而且他可以把车子卖掉,房子也过户到他名下,很有可能其是万女士唯一继承人。

而刘先生虽然和万女士同居了31年,但俩人没有办理结婚证,不算是夫妻关系,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意味着,‌领取结婚证是确立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只有领取了结婚证,双方才被视为合法的夫妻。‌

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的,则不被视为事实婚姻。

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双方领取结婚证,双方才算是合法夫妻。未领结婚证的,同居再久,也不是夫妻。

万女士所谓的遗产,都是刘先生和她同居30年期间一起打拼得来的,他怎能甘心最后落得无家可归的地步。

刘先生表示,他会收集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先生虽然和万女士不是夫妻,俩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只要刘先生有证据表明是2人共同挣下的,他会得到他应得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原则如下:

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因此,刘先生只要搜集证据,法律会还他一个公道,拿到他应得的财产。

刘先生的遭遇告诉我们,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是不被保护的,同居期间的大额财产一定要做出约定,否则事后会很麻烦。

所有的共同资产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如果是您,您会这么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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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1xxx44

用户11xxx44

1
2025-03-18 10:26

你更狠,不过你今年刚过50,还有翻身的机会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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