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杨坤起诉模仿网红“四川芬达”侵权的事件近期引发广泛讨论。 账号“四川芬达”由蒋某和李某运营,拥有35.9万粉丝,以模仿杨坤的造型、标志性动作(如“32场演唱会”梗、《中国好声音》导师造型)和歌曲片段制作搞笑视频。视频中虽未直接提及杨坤姓名,但通过化名“阿坤”、背景板P图《好声音》LOGO等元素,被网友认为具有明确指向性。起诉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杨坤此前曾在直播中批评模仿者“太恶心”,此次诉讼被视为其正式维权的举措。 两名博主自称是杨坤粉丝,强调视频以搞笑为目的,未直接点名或批判杨坤,且模仿行为“无恶意”。他们表示账号多次因视频被封禁,对起诉感到委屈,认为“其他模仿者更直接”却未被追责。律师指出,即使未指名道姓,若内容通过特定造型、标志性行为等让公众联想到特定人物,并带有丑化、贬低性质,可能构成肖像权或名誉权侵权。例如,视频中出现的“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等称呼,被指涉嫌侮辱性玩梗。 《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包括模仿特定造型)可能构成侵权,尤其是涉及商业利益时。 若模仿内容带有贬损性质(如暗示杨坤“让乐坛倒退15年”),可能损害其社会评价。 若模仿行为误导公众认为与明星存在关联,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支持杨坤的网友认为模仿者利用明星流量获利,且部分内容过度恶搞,损害了杨坤形象,维权具有正当性。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搞笑模仿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杨坤“格局小”,且起诉可能压制创作空间。 该案或成为明星起诉模仿者的标志性案例。此前,类似账号(如“鹿哈”“王二博”)多通过改名规避风险,但本案可能推动法律对灰色模仿行为的进一步界定。律师建议,模仿需在尊重人格尊严、避免丑化的前提下进行,且不应以商业利益为主要目的。平台或需加强内容审核,明确模仿与侵权的边界。 目前案件已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若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四川芬达”需删除视频、道歉并赔偿;若判定为合理模仿,则可能对明星维权形成限制。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数额尚未披露,但类似案件(如蔡徐坤肖像权案)通常以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为参考。 杨坤起诉事件反映了明星与网红在流量经济中的利益冲突,也揭示了法律对“模仿”与“侵权”的模糊界定。无论结果如何,此案将推动公众对肖像权、名誉权保护的重视,并可能重塑短视频创作的合规边界。
歌手杨坤起诉模仿网红“四川芬达”侵权的事件近期引发广泛讨论。 账号“四川芬达”
君旭和趣事
2025-03-12 0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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