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观影《哪吒2》时,想回家让孩子也看一看,于是她掏出手机,开始录像,还把

南部大肥羊 2025-03-05 22:38:46

天津,女子观影《哪吒2》时,想回家让孩子也看一看,于是她掏出手机,开始录像,还把视频发到了网上。没想到,视频被网络工作人员看到,他们认为女子的行为构成盗录,对女子作出罚款15000元,没收手机的处罚。女子欲哭无泪,说自己只是想给孩子看一眼,也没从中获利,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

女子看这段时间电影《哪吒2》上映后好评如潮,正好孩子上学,她闲着没事,就来到电影院,买了张票准备观影。

电影开始后,无论是画面还是剧情,都让女子觉得很是震撼。

她想着,要是家里的孩子也能看到这部电影,那就太好了!

刚好孩子这段时间天天念叨想看《哪吒2》,但是又赶上开学没空,不如录下来回去给孩子看呢?

女子觉得这是个好办法,也没多想,举起手机就开始了全程录像。

电影院里灯光昏暗,观众们都沉浸在电影的精彩情节里,没人注意到她的举动。

电影结束,女子把该录的都录上了,心满意足地离开了影院。

等回到家,她迫不及待把录制的电影情节上传到了自己的网络平台上,想分享给大家都看看。

女子没想到,自己随手一发,浏览量竟然高达35万次以上,还获得了不少点赞。

更让她没想到的是,她录视频被监测网络的工作人员发现,他们认为女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录,再加上后期传播,已经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即便女子没从中获利,但她还是因此被罚款15000元,还被没收了盗录时的手机。

女子懵了,自己只是出于好意想让孩子也看到电影,才录下视频,且没有从中牟取任何利益,她真没想到事态会这么严重。

那么,该惩罚是否合理合法?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女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电影《哪吒2》的内容录制并上传至网络平台,供公众观看,这一行为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尽管她没有从中直接获利,但传播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有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女子的行为符合该法条中“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描述。

她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即使主观上可能是出于好意想让孩子看到电影,但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她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女子的行为符合该法条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描述。因此,她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在此案例中,女子被罚款15000元并被没收盗录时的手机,正是主管著作权的部门根据该法条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历这一系列风波后女子才意识到,自己的无知和冲动给带来了这么大的麻烦。

这一连串的打击让女子深刻体会到了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同时,女子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一定要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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