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在电影院观看《哪吒2》时,利用手机支架偷偷录下了影片,还上传到了网上的

重瓦下庆 2025-03-05 14:18:56

天津,女子在电影院观看《哪吒2》时,利用手机支架偷偷录下了影片,还上传到了网上的社交平台。女子的行为被发现后,声称是为了“孩子观看”,并不是为了牟利。最终,女子被罚1.5万元,并被没收盗录手机。

(案件来源:顶端新闻)

“当时我就想着用手机录下来给孩子看,也没有想其他的,也没想着挣钱。”赵某解释道。

春节档,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这一国产动漫,不仅在国内更是在全球掀起了热潮。

然而,据报道,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监测发现,该影片竟然被高清盗录并且被发到了网上。浏览量竟然高达35.2万次。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盗录发布者是位于天津的赵某。

原来,赵某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时,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支架和手机录下了影片全部内容,并且事后上传到了网络平台。

赵某声称是为“孩子观看”,并不是为了牟利。

但是赵某盗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最终,赵某某被罚款1.5万元,并被没收盗录手机。

从法律层面怎么分析这件事呢?

1、赵某的行为侵犯了《哪吒2》创作团队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赵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影院盗录整部影片并上传至社交媒体,导致浏览量超35万次,已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2、关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禁止性规定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赵某使用手机支架盗录影片的行为,显然违反此规定,即使其辩称“上传是为了储存”,但传播行为已超出个人合理使用范围。

3、对赵某的处罚依据为赵某未经许可使用传播,而非是否牟利。

尽管赵某未直接牟利,但其行为导致盗版资源在网络扩散,客观上可能替代正版观影需求,损害电影票房收益。

法律认定侵权行为的核心在于“未经许可使用并传播”,而非是否营利。

4、对赵某的处罚具有合理性。

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侵权行为可被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赵某处以1.5万元罚款及没收作案工具,符合法律授权范围。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54条规定,对盗录者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罚款金额在法定幅度内,具有合理性。

5、关于“个人合理使用”的界定。

少量拍摄电影画面用于朋友圈评论可能不构成侵权,但赵某录制完整影片并公开传播,显然超出合理使用范畴。

并且,赵某的行为实际损害电影市场秩序,削弱创作者积极性。

我们在观看电影时,如果拍摄部分电影画面且仅用于个人留存,不构成侵权;但传播至公开平台(如社交媒体)即可能违法。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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