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上班第一天,领导说她能力强,直接让她做主管,还让女子垫付13950

重瓦下庆 2025-03-05 00:29:46

河南郑州,女子上班第一天,领导说她能力强,直接让她做主管,还让女子垫付13950元,说过几天找财务报销就行。对方迟迟没给报销,女子多次催促,对方还了6300元,剩下的7650元每次都说过几天再给,3个月过去,对方一直没还款,并且女子连工资都没有拿到,她和男友找到公司讨说法,可公司却说:这是员工个人行为,跟公司无关。

2024年12月3日,李女士去一家公司面试人事岗位,面试很顺利,公司不仅录用了她,还直接让她当上了人事主管。

上班第一天,办公室的领导李总就让李女士帮忙先付两笔钱,总共13950元,说过几天找财务报销就行。

李女士觉得这家公司挺有发展前途的,而且领导也认可她的能力,所以她没想太多,就用信用卡帮公司付了这笔钱。

可是过了好几天,李总也没提还钱的事。12月10日晚上,李女士实在忍不住,就在微信上问对方:什么时候给自己报销?

李总回复说:“这两天,别急,可以吗?妹子。”

李女士只能回答说好的,但是又过了几天,领导还是没给钱。李女士又催了几次,李总总是说“过几天,过几天”。

李女士实在受不了了,上了十多天班就离职了。在她的一再催促下,对方还了6300元,但剩下的7650元一直没还。

到了2025年3月,对方还是没把这笔钱给李女士,并且连自己上班的工资也没有给,李女士和男友一商量,决定找记者帮忙,一起去公司讨个说法。

李女士的男友说:我媳妇太傻了,上班第一天就给公司垫了1万多,领导就会给她画大饼。

他们来到了李女士的前公司,一名男子接待了他们,但是对方表示自己不是公司负责人。

李女士的男友再次跟对方反馈了他们的情况:一、我家属12月3日来上班当天,让她垫付了13950元,至今没有还完;二、上班期间的工资没有结付。

男子说帮忙联系负责人来处理,然后表示让李女士垫付款项的那个人年前就不在公司了,对方之前是公司的人事。

记者联系了对方,对方表示:因为自己的帐户被封了,所以让李女士帮忙支出一下,自己没有以公司的名义,是以个人名义让李女士去垫付的。

李女士都快崩溃了,对方一直让自己等几天,等几天,自己从2024年12月等到2025年3月,都3个月过去了,对方都没有把钱还给自己。

记者提出质疑:“你不是说个人行为吗?怎么让李女士找财务报销呢?这跟公司有什么关系呢?”

可对方却说自己只要3月5号把事情给李女士解决就行了,说完就挂了电话。

记者发现李女士垫付的款项是支付给一家百货广场的,她询问了工作人员,这是否跟公司有关?

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关系,这名男子表示:李某所作出的这些行为,仅代表她个人,跟公司是没有关系的。

该工作人员承诺:该给李女士的工资,会一毛不少的发给李女士,该帮李女士追回来的款项,他们会帮忙追回来的。

1、李女士垫付的13950元应该由谁来偿还呢?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李女士垫付的这13950元,如果是公司行为,那么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让李女士垫付款项的李总表示:这属于自己的个人行为,跟公司无关。而工作人员也表示,李女士付款的收款方,跟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

也就是说,李女士垫付的这13950元,属于李某的个人借款,应当由她来偿还。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如果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李女士可以要求对方尽快还款。

2、公司应当支付工资给李女士。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李女士在公司上班十多天,已经离职3个月,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把工资足额支付给李女士。

3、去公司上班是挣钱的,但凡让你掏钱的,都是反常情况,一定要当心。

请你记住,出去上班,是为了赚钱讨生活,而不是做散财童子,上班第一天,就让出钱的,这种情况,不要犹豫,要么走,要么直接拒绝对方的无理要求。

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的口头承诺,特别是涉及到金钱方面。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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