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花2900元租了套房子。结果洗衣机漏水到楼下,楼下住户要求她赔偿2500元。女子觉得是房东的问题,因为洗衣机水管老化、弯曲导致漏水;房东却认为是女子没及时发现水管脱落才酿成事故。双方各执一词,问题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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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从外地来杭州打工,于是就租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的房龄比她都还大,属于一套老旧房,而且这套房子是我爱我家的托管房,即房东完全交给中介,让他们全权管理。
当时谈好的价格,押金是4425元,每个月的租金是2900元。最开始住进去后,小吴也发现很多电器都老化,不能使用了,前前后后也让对方更换了很多电器家具。
当时的洗衣机还相对比较好使,所以就没有要求更换。不过有一天,她把衣服放进洗衣机后,听到叮咚结束的声音,就赶紧去拿衣服出来晾晒,此时发现地面有水渍,于是立即拿拖把把水渍擦干。
不过第二天早上,楼下的阿姨就上来找她,一直说楼上漏水,把他们的天花板以及床上的棉被全部打湿了,要求她赔偿。
小吴心中一惊,怎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自己看到水渍就赶紧把它弄干了,怎么还是漏到下面去了呢?于是就跟着阿姨一起到楼下查看。
阿姨的天花板确实起皮了,也有滴水的情况,床上的棉被也确实打湿了,小吴无话可说,只能考虑赔偿。
不过她觉得这个赔偿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应该是房东或者是我爱我家来承担,因为是他们的洗衣机出现问题,而自己是正常使用,不存在过错。
但是房东的电话一直联系不上,因为房子托管给中介来管理,房东每个月只负责收取相应的租金,而中介收取了提成,所以没有接小吴的电话,因为他们压根就没有想过要出面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小吴又找到中介,觉得他们应该负起这个责任,要么就是他们代付这个钱,再找房东索要;要么他们本来就有责任,没有及时更换老化的管子才造成这个问题。他们既然是管理方,也存在过错,所以承担这笔赔偿也没问题。
但是对方的说辞是:“我们把房子租给你,里面的家具家电如果有问题,你们可以联系我们帮你更换,或者帮你维修。但是检查的结果是洗衣机自身没有问题,虽然之前的管道有点老化,但是依然能够使用,只是当时出水管道的管子脱落。”
“既然是脱落这么小的事情,直接套上去就行了。而你在使用洗衣机的时候,没有及时发现这一点是你自身的原因,和我们中介以及房东没有关系,需要你自行承担。”
而小吴怎么可能自行承担这2500元的赔偿呢?这也太多了,再加上她认为这根本就不是自己的原因,自己可以帮忙承担一丁点,但是不可能负全责。
但是房东联系不上,中介也不认为是他们的原因,但是他们给出的结果就是因为出水管脱落的原因,由小吴全权负责。如果小吴不负责,他们也可以赔偿阿姨2500元,但是这个金额需要在小吴4425元的押金里扣除。
最后小吴没有办法,直接找了调解员,让他们向对方讨要说法。而调解员联系对方经理的时候,对方也没有给出回复。在第二天的时候,对方主动打了电话过来,说会和小吴再次协商,希望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对于这件事,大家也众说纷纭。有人说小吴肯定有一定原因,毕竟是她在租住,但是不应该负全责。
也有人说这个事情就应该是中介的问题,他们如果将管道扎紧了,怎么可能脱落呢?本来就是他们在检查维修的时候没有把完好的洗衣机交付给小吴,所以才会导致这样的问题出现。
1、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本事件中,若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房东作为出租人,有责任保证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2、《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吴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了水管有异常情况,却没有及时通知房东或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发生,那么承租人可能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
3、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中介有义务协助房东检查房屋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在租客提出问题时积极协调解决。
在本事件里,中介明知房屋电器老化,却没有确保老化的水管得到及时更换,也没有尽到对租客的告知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所以,房东、中介、小吴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按照责任的比例来分摊赔偿款,而不应该由小吴自行承担。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