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拐卖犯罪追诉时效限制##律师说法#
“被偷走的人生”要怎么补偿才算数?对于性质十分恶劣的拐卖案,面对被拐儿童与父母骨肉分离数十年,受害妇女在深山中被囚禁半生,而侦破技术又使得追诉具备客观条件的,我认为可以考虑突破现有追诉时效限制。
规定最长追诉时效的考虑主要是出于两个“已经”:证据已湮灭和社会秩序已自发恢复稳定。当然,还有有限的司法资源。
根据《刑法》第87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犯追诉时效为15年,加重犯为20年。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后,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么检察机关是怎么想的呢?可以看看砚山县发生的杨某清被杀案。1990年3月11日,云南砚山县平远镇集市上,杨某清早起卖鱼。中午时分,马某伟与两名男子在摊位发生争执,因鱼价过高,马某伟愤怒地打了杨某清一巴掌,并持匕首刺向其腹部。杨某清被送医院后不治身亡。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检察官黄宏民认为判断是否追诉的两个因素为:查证是否真的能够证明真凶以及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是否依然存在。所以结果是,虽然发生在1990年,已超过二十年的追诉期限,但因犯罪性质特别严重,案发时现场众目睽睽,案件造成了长期且深远的社会影响。所以检察机关决定追诉。最终,马某伟在2023年被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不仅要追诉实效,更要买卖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