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信访接待室值班的时候,见到一个熟悉的背影,不大一会儿,就听到一个熟悉的声音向我走来,择日不如撞日,今晚聚一下,如何? 已经有约了,抱歉! 来人挠挠头皮,伸出右手与我重重地握了一下,笑咪咪地挥手与我再见。 --------- 我今晚真的有约了,并非当面驳了来人的面子。 来人叫阿群,曾是一名罪犯。 罪犯是触犯刑律的人,但并不一定都是坏人。 芸芸众生,不要简单地以好人坏人加以区分。就像事情,也不要简单地以好事坏事加以区别。那种非黑即白的理论,在去标签化的时代洪流中,正一步一步地冲淡,弱化。 阿群曾是一名大老板,在招投标市场一言九鼎,风光无限。许多的工程建设主将他奉若神明,顶礼膜拜。 扫黑除恶那阵子,阿群被抓了起来,罪名是串通投标。 彼时,我在驻所JC室工作,专门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有一项工作机制,是畅通驻所JC官与在押人员接触的绿色通道,叫约见驻所JC官制度。只要在押人员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都可以主动约见。 约见是你的权利,但JC官见不见你,需要经过审核,是不是在工作范畴里面。符合要求的,再由JC官决定约见的时间。 阿群通过管教提出了约见驻所JC官的要求,而且显得非常着急。 我在监区见到阿群的时候,他问了我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就我这个罪名,非要关在里面吗?你们不是有一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吗? 我点点头,内心暗暗称奇。 法治建设的进步,让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了解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还扩展到了与办案有关的相关制度规定上,律师是执业需要,在押人员则是与命运息息相关。 这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说起来,这是贯彻少捕,慎捕政策,减少监管场所羁押压力的好政策,也是保障人权,与国际接轨的先进司法理念,基层推广这一制度的时候,社会反响一片叫好。 阿群就在此时向我提出了这个问题。 我说,所有的在押人员都有权利提出这个申请,只要符合要求,都可以进入我们的审核程序,你如果有律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三天之后,一个自称是阿群律师的给我送来了书面申请,内勤受理后,开始进入审查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我们向办案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又是一个三天之后,办案单位送来回复,不予变更。 我出面与承办人沟通,人家说了,按理这是一个很轻的罪名,你们提出的理由都正当,但这是一个上级交办案件,后面牵涉到保护伞问题,所以不能放,态度非常强硬。 这是我与阿群的第一次接触。 第二次,是在阿群的案子开庭前夕,他把律师沟通的判决方案告诉我听,如果当庭判决,适用缓刑,刑期要长一点;如果判实刑,加上先行羁押的时间,再待十来天就可刑满释放。完了问我哪一种方案可行? 我说,当然是第二种方案,再熬十来天,就可一劳永逸。 不行,阿群坚决不答应,我一天都待不下去了,我宁愿缓刑,长就长一点吧。不过,要判缓刑,先要征求社区的意见和建议,然后进入社区矫正程序。 对,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也要接受我们的监督。 阿群出来后,一直对我心怀感恩,但我坚守底线,一般情况下,绝少往来。 直到去年,我堂兄的孙子面临毕业前实习,我想到阿群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威风,便请他帮忙,托举一下堂兄的孙子。 阿群满口答应,并根据自己的经验设计了一个路径,堂兄听了千恩万谢,我也感觉脸上有光。 后来,事情的发展根本没有按照那个路径去走,具体经过,我之前写过,不重复了。 我感觉阿群不上路,堂兄是否暗暗怪罪我不肯真帮忙,我无从得知。夹在中间,我像风箱里的老鼠,两头不舒服。 从此,我断了与阿群的联系。 年前,阿群约我吃饭,我没答应。再打电话,我干脆不接了。 正月初三,宏亮跟我说过,到了这个年龄,真正的朋友不会超过二三个,其余的保持正常的社交礼仪就行了。 我也附和他,真正的朋友,不要在乎失去谁,而要看看还剩下谁。 对于阿群,我自有分寸。 所以,不要说我今天有约,即便没有,我也不会赴他的约。 做人,应该有起码的原则。
我在信访接待室值班的时候,见到一个熟悉的背影,不大一会儿,就听到一个熟悉的声音向
靖易谈文化
2025-03-04 18: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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