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男子在学校实习时,对女老师一见钟情并展开追求,结果却遭到女老师的拒绝。可是男子并没有放弃,依旧对女老师进行追求。学校领导也对男子进行劝说,希望男子尽快放弃。岂料,男子不仅不听,还在办公室强行对女老师进行亲吻和拥抱。报警后,公安机关对男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可男子却认为,公安机关对事实认定不清,且对男子的名声、工作造成影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对男子的处罚。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据悉在5年前,肖某经他人介绍,来到某中心学校实习。
实习期间,肖某认识了学校的女代课老师张某。肖某见张某温柔大方,对其心生好感。
面对肖某的追求,张某多次明确拒绝。可是肖某依旧不愿意放弃,对张某发起更加猛烈的追求。
张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向学校领导进行报告。学校领导出面劝说,可是肖某并没有当回事。
3月19日下午5时许,肖某见张某一人在学校办公室办公,经鼓起勇气,对张某进行了亲吻和拥抱。
张某又羞又气,于20时许,以肖某长期干扰其工作、生活为由,向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询问调查,认定肖某未经张某允许,对其进行亲吻、拥抱,肖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依法对肖某做出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月20日,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肖某行政拘留五日。
肖某不服处罚,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1.公安机关仅凭对张某的口述,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2.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侵害了肖某的人身自由,同时对肖某的声誉、未来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3.肖某对张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与影响。故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辩称:
1.经查,肖某与张某并非恋爱关系,肖某仅仅是一名追求者,对张某做出亲吻、拥抱的动作,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
2.张某明确拒绝肖某的追求,可肖某依旧多次对张某的生活、工作进行干扰,对张某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等。并告知肖某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公安机关对肖某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应予以认定。
另查明,公安机关作为该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在依法受理案件后,进行调查取证,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肖某与张某非恋爱关系,却对张某采取拥抱、亲吻等行为,构成猥亵。故其诉请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肖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