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缓犯在2年死缓考验期内,虽实施故意犯罪,但情节并非特别恶劣的,无须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此时,不再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年死缓考验期应当重新计算,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请注意:是备案而非核准。
2.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的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3.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这里的“刑罚”仅仅是指主刑(确切地说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包括附加刑。
4.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这里的“刑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
5. 目前,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犯罪对象(主体)都仅限于自然人,确切地说是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6.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可以成立自首。
7. 自首和一般立功的处罚原则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8.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