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教授演讲(内容是正当防卫):刚才江溯老师提到《第二十条》这部电影,这部电

秋蝶看案件 2025-02-25 17:20:56

陈兴良教授演讲(内容是正当防卫):

刚才江溯老师提到《第二十条》这部电影,这部电影也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条文作为片名的电影,电影的内容是围绕正当防卫展开的。我认为这部电影是近些年来以法律为主题的电影中一部非常出色的电影。过去的法律电影往往是以侦查为中心,内容是侦查破案对公众具有吸引力,因此反映公安人员的形象比较多一些。《第二十条》这部电影主要反映检察官在正当防卫案件处理中的担当,反映了正当防卫案件正确认定的艰难。我觉得这部电影还是非常成功的。应该说这部电影也正好是我们前些年正当防卫制度得以激活,从艺术角度对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过程做了艺术描述,它的主题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个中心思想是十分明确的。

《第二十条》这部电影里涉及三个案件,其中王永强杀人案是最核心的案件,是贯穿电影始终的中心线索。正如江溯刚才所介绍的,王永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防卫时间。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何界定,这个问题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发生,你就进行了所谓的防卫,这就是事前防卫;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你还要进行防卫,这就是事后防卫,这两种情形都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时候,防卫时间确实是非常难以把握的。刚才江溯提到昆山反杀案,实际上也是一个防卫时间的把握问题。当时在处理昆山反杀案的时候对于防卫时间存在争议。

在那个案件是不法侵害人刘海龙用刀来追杀防卫人于海明,因为喝了酒,刘海龙在追杀过程中,砍刀掉了,双方形势发生逆转。刘海龙逃跑,于海明捡起砍刀去追赶,最后把刘海龙反杀了。有些人认为在刘海龙砍刀掉了,不可能对于海明形成危险了,这个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于海明不能再实施防卫,因此根据传统做法可能就会采取这个看法。当然,正好路上的摄像头把整个反杀过程都拍下来了,可以清楚地看到刘海龙是绕着车往车后跑去,不能排除他是到汽车后备箱去拿其他凶器。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来说于海明的人身危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因此不法侵害并未结束。所以,最后认定于海明的反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可以说,昆山反杀案对于防卫时间的认定是具有示范意义的。

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案件处理时,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判断不能过于机械,而是要结合具体案情。在《第二十条》的电影里,通过电影画面呈现了王永强案的整个过程。村霸在屋里强奸王永强的妻子,并且把王永强捆绑在院子的角落。村霸强奸完后从屋里走出来,又对王永强进行侮辱,并且进行威胁,以后还要来,让王永强给他看门。在这种侮辱性语言的刺激下,王永强就出门追赶村霸,此时村霸到汽车上去拿刀。在这种情况下,王永强用剪刀把村霸刺死了。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当村霸离开王永强家的院门的时候,村霸的不法侵害是不是已经结束了,后面王永强追出去的刺杀村霸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从这个案件的经过来看,我觉得对防卫时间的把握不能过于机械,还要考虑其他伴随因素。

在这个案件当中,可能有两点需要关注:一点是村霸的强奸行为虽然已经完成,但村霸对王永强进行威胁,村霸过去已经多次入户强奸,他说将来还要来,以后每次来都要让王永强给他看门。在这个案件中,村霸不是偶尔一次性的强奸,而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里持续性的强奸。村霸这一次的强奸只是他反复实施犯罪中的一部分,所以这种危险始终是存在的。另外一点,王永强追出去的时候,村霸见此情形就到汽车里去拿刀。在这个情况下,王永强面临一种人身危害,为防卫自身的人身权利,王永强就把村霸刺死了。所以,在本案中存在着对王永强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王永强的防卫不是对一次性的、偶发性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而是对经常性的、连续性的、一贯性的不法侵害的防卫。

比如说有这样的案例,一个妇女被人贩子拐卖到一户人家,被迫的嫁给家中的儿子,她所谓丈夫对妇女进行强奸,并且实施暴力虐待和非法拘禁。这种暴力一直在持续,有天晚上妇女趁她所谓丈夫睡觉,就拿刀把该男子及其母亲给杀了,然后就逃跑了。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仅看她杀人的时候,并不存在不法侵害。有人就说,该妇女为什么不趁男子睡觉就偷偷跑了。其实,以前偷偷跑过,但被抓回来了,抓回来以后受到更加严厉的侵害。那么,在这个案件中,男子对妇女的暴力侵害是持续性的、模式性的,所以把这种侵害看作是持续性的不法侵害。在持续期间,都应当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使在杀人的时候死者处于熟睡当中。

正如王永强案中,村霸每次都来强奸他的妻子,而且威胁下次还要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村霸实施强奸犯罪的整个过程中,王永强都有权实施防卫。所以,王永强追出去对村霸进行反击,是它行使防卫权的结果。更何况王永强出去以后,村霸又回到车里去拿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王永强也有为防卫自身的人身权利而进行防卫的性质。所以,从这两方面来说,王永强的杀人行为都具有防卫性,不能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村霸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尤其是王永强这样的案件,他的妻子受到村霸多次强奸,王永强处于情绪激愤的状态,你不能要求他非常冷静的、非常漠然的看着村霸离开,这样反而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人性。王永强追出去和对方拼命是人之常情。

在正当防卫案件的防卫时间判断上也是这样,要考虑到常情常理,不能用冷冰冰的事后视角去看待,而要看防卫人当时的反应是不是一般人都会这样做,如果一般人都会这样做说明他的反应是正常的,符合常理的,法律就应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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