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教授演讲(内容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因此不法侵害的时间就决定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的开始、结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防卫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如果仅从法律条文上来看,正当防卫的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了,就没有防卫权了。
但不能这样机械地理解防卫时间,例如王永强案件中还面临将来的危险,对这种将来可预期的危险,能不能为避免这种危险而进行防卫。这个问题就像陈璇所说的是一个防御权的问题,那么,防卫权它是否包括防御权?这个问题还非常值得研究。
我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就是防卫行为的结束时间,我在《正当防卫论》书中提出不法侵害结束的危险排除说,如果虽然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危险仍然没有排除,那么防卫人还具有防卫权。
也就是说,防卫权还可以往后再延长,在《正当防卫论》书中,我讲了一个案例:某个农妇在山路上行走回娘家,半路上碰到一个屠夫拿着杀猪刀,这个屠夫见色起意要强奸农妇,深山老林她孤身一人根本打不过屠夫,而且前不着村后不着店非常危险,农妇不可能反抗,所以只能曲从。时逢冬季,双方来到一个冰冻的粪池旁边,农妇假意同意和这个屠夫发生关系,让屠夫先脱衣服,趁他向上脱毛衣,正好把头盖住之际,一把把屠夫推到粪池里,屠夫在粪池里使劲挣扎。这个时候强奸行为事实上没有开始就结束了,屠夫被推到到粪池里不可能再实施强奸。按照道理这时候农妇要赶紧跑,但农妇害怕在深山老林,如果屠夫从粪池爬上来了很快就能追上她,如果这样的话肯定性命不保了。此时,屠夫扒着粪池的边沿要往上爬,农妇就用砖头使劲砸他的手不让他爬上来。过了一会儿,屠夫就淹死在粪池里了。
这个案例的争议集中在当屠夫跌入粪池以后,农妇砸他的手不让他爬上来这个行为是不是防卫行为?如果说前面把屠夫推到粪池里属于防卫,是为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但屠夫要从粪池爬上来,农妇还要用砖头砸他的手,最后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个案件我认为后面的行为还属于防卫,因为当时处在一个特定的场景,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在这种情况下你说让农妇赶紧逃跑,但屠夫从粪池爬上来了,很快就会追上她。
因此,此时此刻农妇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危险尚未解除,她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的措施仍然具有防卫的限制。更何况这个时候农妇并不是就是想把屠夫杀死,只是不让他爬上来,死亡结果并非她所愿,因此即使发生死亡结果,也在她所保护本人的生命人身安全的必要限度之内。我认为农妇的行为既没有超过防卫的时间,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个案例说明了对不法侵害结束时间的判断不能过于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