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他人,通过企业目录拨打电话联系,对外虚开发票,4人获刑 #邢台# 审理法院: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陈某宝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拨打电话和微信联系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5份,票面金额合计5892546.96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款数额26210.48元(未抵扣)。 自2023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宝以每天2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侯某里、以每天1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张某敏和被告人张某华、以某(免予起诉),在清河县租赁的房屋内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票面金额合计3850955元。被告人陈某宝在网络上购买企业目录,购买手机和手机卡,对被告人张某敏和张某华进行话术培训。被告人侯某里负责接送被告人张某敏和张某华,向该二被告人发放工资,有时给购买发票方转发开票信息,安排景某旗去山东省临清市取用于拨打联系开票电话的电话卡。被告人张某敏和张某华按照培训的内容,根据被告人陈某宝购买的企业目录拨打电话,如对方需要发票,则将手机交由被告人陈某宝或被告人侯某里,由二人与购买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联系,并开具发票。 被告人陈某宝违法所得90000元,被告人侯某里违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张某敏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陈某宝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侯某里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张某敏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侯某里于2024年1月22日到清河县公安局税警队投案。被告人张某华于2024年1月8日到清河县公安局税警队投案。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宝、侯某里、张某敏、张某华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侯某里、张某敏、张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里、张某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侯某里、张某敏、张某华真诚悔罪,无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于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宝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侯某里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张某敏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被告人张某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虚开发票罪律师# #邢台虚开发票罪律师#
雇佣他人,通过企业目录拨打电话联系,对外虚开发票,4人获刑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2-24 15: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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