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普通发票系伪造而持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2-19 14:35:41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普通发票系伪造而持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 #厦门# 办案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1.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厦门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未实际向福州B有限公司、常州C有限公司、泰州D有限公司购买设备的情况下,持有伪造的面额共计15566740元的普通发票进行资产评估,并与E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时提供上述伪造的发票,进而向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由E担保有限公司为厦门A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同安分行的7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 2.不起诉理由 本院业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厦门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普通发票系伪造而持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律师# #厦门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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