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在酒吧从事酒水销售工作,上班期间醉酒后,公司安排其他员工护送男子回家,次日男子被人发现高坠死亡。男子家属要求公司赔偿,遭到拒绝后,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5万,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赔偿,二审有了不同看法。
2022年8月7日晚上,小谭如往常一般,换上工作服,开始了他日常的工作。
酒吧内人潮涌动,音乐震耳欲聋。作为酒水销售员,小谭忙得不亦乐乎,他在人群中穿梭着,不断寻找着自己的目标客户,热情地向顾客推荐各式酒水。
偶尔,面对挑剔的客人或者熟客,为了确保让顾客满意,小谭甚至需要陪饮几杯。
转眼到了次日凌晨,酒吧内的热闹氛围依旧,小谭在不知不觉中也喝了不少酒,开始感到头晕目眩,步履蹒跚,脸上泛起了不自然的红晕。
酒吧领导注意到他摇摇晃晃的状态后,出于关心,在凌晨3点多安排同事护送小谭回家。同事扶着小谭离开喧嚣的酒吧,将他送至小区门口。
然而,谁也没料到,不幸降临。
当天早上7点,小谭的邻居发现他坠落在二楼的平台上,惊恐之下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
救护车迅速抵达现场,将小谭紧急送往医院。遗憾的是,尽管医生竭尽全力抢救,可小谭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了。
小谭的家人得知这一噩耗后,悲痛欲绝。他们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小谭年仅19岁,正值青春年华,生命却戛然而止。
警方介入调查后,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认定小谭是高坠死亡。
公司认为小谭系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去世,替他申请了工伤认定。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可事情远没有他们想得那样简单,鉴定中心检测出小谭动脉血乙醇含量为1.78mg/ml,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拿不到赔偿,小谭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05万元。
1、小谭的家属认为小谭是因工作喝酒,公司发现他醉酒后,应当将他安全送回家中,可公司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小谭的家属认为公司对小谭的死亡负有过错,要求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5万余元。
2、公司却认为小谭系在自己的住处发生意外去世,跟公司无关。
公司主张他们发现小谭醉酒后,安排员工护送小谭回家,对小谭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至于小谭在家中发生的事故,跟公司无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一审法院判定公司无责,驳回小谭家属的全部讼诉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审过程中,小谭的家属并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公司对小谭的死亡存在过错,公司没有强迫小谭饮酒,也没有忽视他的安全问题,发现他醉酒后,安排了同事送他回家。
小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在酒吧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对身体情况的判断,他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小谭家属要求公司赔偿的诉求。
4、小谭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提交了新证据。
小谭家属提供了小谭进入小区及电梯的监控画面,画面中小谭独自一人进了小区,随后进入电梯。
公司虽然主张有派员工护送小谭回家,但是护送人员并没有将小谭安全送回住所,进而导致小谭独自上楼,发生坠亡事故。
法院认定公司对小谭没有尽到合理护送义务,对小谭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谭自身没有尽到安全审慎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公司想小谭家属赔偿42万元。
无论是在职场还是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适量饮酒,避免过量饮酒导致的安全隐患。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