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一对夫妇将8岁的儿子接到公司宿舍一起生活,后儿子被同事家的三个孩子捉弄,然后翻越阳台时不慎坠楼身亡。警方认定这是意外事件,但该夫妇认为三个孩子和公司都有责任,故向公司和三个孩子的监护人索赔100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法律讲堂)
男子蒋某与妻子婚后就一直在外地打工,后来妻子生下了儿子小蒋,但妻子就在家带了1年左右,就把小蒋交给了蒋某的父母,每年夫妻二人只有过年时候才能回家和儿子团聚。
后来公司考虑到这一点,为夫妻员工设立了单独的宿舍,还允许夫妻员工把孩子带到宿舍居住生活,就连配套的学校就弄好了。
蒋某十分感动,他从老家把已经8岁的小蒋接到了公司,还为他办理了入学手续。自从儿子到来以后,一家三口过得十分幸福。
小蒋是个活泼好动的孩子,也十分善于交朋友,他来到公司宿舍没多久,就和同事家的几个孩子打成了一片,几个孩子经常一起玩耍嬉闹。
事发当天,小蒋与三个小伙伴一起玩捉迷藏。小蒋为了不被找到,来到宿舍楼的阳台边缘,小心翼翼地躲在那里。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小蒋发现三个小伙伴并没有找来,于是他打算开门去看看情况,可谁知门竟然被三个小伙伴给锁住了。
原来三个小伙伴已经找到了小蒋,只是没有告诉他,而是打算捉弄一下小蒋,所以就把门给锁了。
小蒋见开不了门,又想到宿舍楼的阳台是相连的,于是回到阳台,准备爬到另一边的宿舍。
然后就在小蒋翻阳台时,他一下没抓住墙壁,直接从高楼摔了下去。
当时蒋某夫妇正在上班,突然听到同事大喊:“出人命了,出人命了,有孩子从楼上摔下来了。”
蒋某夫妇心里一惊,立即放下手中工作往宿舍赶去。等他们赶到宿舍时,救护车和警车也差不多时间到了。医护人员检查后,确认小蒋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之后,蒋某夫妇从警方口中了解了事件的全过程,可警方却表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没办法立案,只能向法院求助。
蒋某夫妇无奈接受了现实,他们买来了棺材,将小蒋放在宿舍中进行丧事活动。对此,公司其他同事就劝说把丧事活动放老家去办,否则会打扰其他同事上班的,但遭到了蒋某的拒绝。
事后,蒋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小蒋的三个小伙伴和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
蒋某夫妇的代理人认为:
1、如果不是三个小伙伴把门锁了,小蒋也不至于去翻阳台,也就不会摔死,所以三个小伙伴存在过错。
2、公司的阳台设计不合理,未将阳台进行全封闭,导致8岁的小蒋能一下翻上去,故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可公司却辩称:
在公司同意员工夫妻把孩子接到公司宿舍生活后,公司就与蒋某夫妇签订了安全协议,约定了孩子的监护职责。
小蒋在与小伙伴玩耍时翻阳台坠亡,是蒋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职责所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蒋某夫妇要把责任推给公司,那公司将取消这项带孩子来宿舍生活的福利。
三个小伙伴的监护人表示:
他们几个孩子经常一起玩闹,而且小蒋也不是被推下阳台的,而是他自己翻阳台不慎坠亡的,所以这个责任应当由小蒋自己来承担。
那蒋某夫妇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有人认为,孩子之间的玩耍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不能因此就让他们承担责任。
但也有人认为,既然孩子们在一起玩,就应该互相照顾,发生意外时,大家都有责任。
可法院认为:
首先,小蒋是因为宿舍门被关打不开,所以才选择翻阳台去另一个宿舍。
至于为什么宿舍门打不开,是因为三个小伙伴从外面把门给锁住了。
因此,小蒋是被逼无奈才选择了翻阳台。也就是说,这三个小伙伴对小蒋翻阳台坠亡一事,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88条中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三个小伙伴都未成年,故他们的过错应当由监护人来承担。
其次,公司设计的阳台高度是合规的,且与蒋某夫妇签订过免责协议。
但是公司所签订的免责协议,并不能完全免除公司的法定职责,就是要确保阳台设计的合法合规和安全。
虽然公司设计阳台的高度是合规的,但是公司既然允许员工带孩子一起生活,就应当考虑到孩子顽皮好动的性格,所以应当对阳台进行全封闭处理。
因此,公司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三,蒋某夫妇因为之前只有过年才回老家看小蒋,所以自从把小蒋接到身边后,对小蒋十分宠溺,并未教育过小蒋不要翻阳台等危险行为。
因此,蒋某夫妇对小蒋是疏于管教,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经法院的多轮调解,决定由公司支付蒋某夫妇11.5万元,三个小伙伴的监护人共同支付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