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刀都没收了?”福建,男子在朋友过生日这天,开了一间饭馆的包厢,供大家聚餐使用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22 21:47:38

“菜刀都没收了?”福建,男子在朋友过生日这天,开了一间饭馆的包厢,供大家聚餐使用,结果当晚上,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就到现场检查,并以其饭馆做餐饮属于无照经营,作出没收菜刀一把,并罚款85000元的处罚。男子不服,提出他们是私人聚会,不需要营业执照,但法院不这么看!   (案例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出生于1971年6月,住福建省南安市,看到KTV挣钱,就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KTV。   后来,陈某又想着餐饮行业不错,租了KTV旁的门店做准备餐饮经营服务,租金不贵,一个月一千多点。   餐馆装修完成后,因为某些原因,一直未开业做餐饮生意。   2月26日晚上,陈某一个朋友过生日,他想着到外面去花钱,还不如就在自己餐饮的店开一间包厢,反正空着也是空着。   当天晚上,厨房用新鲜蔬菜、家禽,搭配上独特的调味料,做出一道道色香味俱全的菜肴。   席桌上,加上陈某一共有十来个人,由于都是朋友关系,推杯换盏,喝得很开心。   怎料,当地市监局的几个执法人员,突然来到餐馆,称要对陈某的餐馆进行检查!   陈某不愧是做生意的人,当即表示,他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在次日作了书面检讨。   在陈某看来,这事到这里就该结束,没想市监局不同意,市监局以陈某的饭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向陈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某不服,向市监局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开餐饮店,需要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便属于违法行为。   本条又规定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陈某要如何为自己的行为开脱呢?   陈某意见:   1、市监局查处时,餐饮店还没有办下营业执照的事情,陈某不否认,但是陈某认为,市监局没有调查清楚事实。   市监局以他的餐饮店无证经营食品,对其作出处罚,货值金额是需要调查的关键事实,且直接影响到他的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货值金额都没有查清楚,处罚又怎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呢?   陈某认为,市监局对货值金额完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事实认定不清。   2、餐馆只是举办了一次聚餐,且系朋友生日聚餐,没有任何营业收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明案件事实和有关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等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的证据,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监局应该客观真实地收集餐饮店从事经营活动时间的证据,在餐饮店仅从事一次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又作出书面检讨的情况下,市监局应该认定餐饮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监局对餐饮店作出没收菜刀,罚款85000元的处罚,是只处罚不教育,处罚过重。   法院意见:   陈某的餐饮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就为他人提供餐饮服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法院认为,市监局对陈某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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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