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姐妹俩的感情非常好,平时谁有困难,另一个就会出钱帮忙,姐姐得知建大棚,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22 21:45:38

青海西宁,姐妹俩的感情非常好,平时谁有困难,另一个就会出钱帮忙,姐姐得知建大棚,有可能会被征收,就找妹妹借3万,要等大棚被拆了,获得收益就平分,妹妹直接给了她6万,不料,这钱要不回来了,姐姐不但不跟她平分收益,甚至连6万也不还,妹妹多次找姐姐,姐姐却说:反正你也没有借条,你催也没有用。 (来源:西宁市城北区法院) “你催什么催,我现在没有钱,等我有钱了再还给你,你又没有借条,你催也没有。”王小红耳边又响起了姐姐说过的这句话,她躺在床上,一想起这句话,她就辗转难眠,无法入眠。 她借给姐姐王大红的那6万元,姐姐久久未还,她心里实在是堵得慌,没想到这么多年的姐妹情,姐姐竟然是这样的人,这6万元看来是无望要回来了。 她真的太难受了,说起她和姐姐的感情,她实在是不敢相信,姐姐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竟然会借钱不还。 其实一直以来,王小红和王大红就是一对好姐妹,两人从小到大,很少拌嘴,王小红一直是王大红的小跟班,两人一直开开心心玩到大。 就算两人结了婚,两人的感情依然非常好,姐姐看不得妹妹有困难,妹妹也看不得姐姐有困难,但凡一方有困难,另一个人一定会出手相助。 所以在她们的相处过程中,王小红会借姐姐的钱,王大红也会借给妹妹的钱,但是两人都是有借有还,她们一直都这样相处着,借钱也从来不会打什么借条。 可就是这么好的姐妹情,可能就要因为那6万元,要形同陌路了。 当时王大红找到王小红,她苦恼地跟妹妹说:“我家就要建房子了,而且还要建大棚,还差3万呢?” 王小红一听就知道她啥意思,她想到自己手上也有钱,也没考虑太多,就愿意借钱给姐姐。 而姐姐这时告诉她一个好消息,说他们家要建大棚,实际上是另有目的,因为他们大棚的那个地方有可能被征,如果把大棚建起来,到时候被征了,就有一笔钱。 她跟王小红说,把钱借给她,以后有收益就平分。 在王小红的心中,姐姐总是一有好事情,第1个就想到她,她很庆幸有这么一个好姐姐,当时她决定帮姐姐把这个大棚给建起来。 不过那时她手上并没有很多钱,她就让儿子给她转了6万元,然后她把这6万元取出来,全部给了姐姐。 可没想到这钱借给姐姐之后,姐姐再也没提过这件事了,大棚被征了,也不说平分收益的事,更没有说那6万元借款的事。 一开始王小红还以为,可能是姐姐事情比较多,所以把这件事给耽搁了,但她就是信任姐姐,所以也没有再管此事。 但是后来,王小红家中遇到了急事,急需一笔钱,她知道姐姐手里是有钱的,她这才开口让姐姐给钱。 姐姐当时也承诺给钱,但是没有当时给,王小红看到姐姐愿意给钱,也没有追究下去,直到几天之后,姐姐再也没有提过这件事,她才意识到姐姐想不还钱。 其实王小红明白,姐姐就是不想和她平分的收益,她有些生气,说好的事情怎么可以不讲信用。 后来她就找亲戚来调解,王大红愿意还6万元,但不愿意平分大棚的收益,王小红也着急用钱,于是同意不分收益,只要回那6万借款。 她觉得这么多年的姐妹情,不能因为这件事就破坏了这么好的感情,可是姐姐根本不顾及这份感情,这6万元她一直都不还。 面对王小红多次来催债,她竟然还大声地说出那句话:没有什么借条,催也没有用。 就是这么一句话,惹怒了王小红,王小红也是痛苦了好长一段时间,这才决定起诉姐姐要求她还钱。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姐姐就是要还钱的。 1、 王小红给姐姐借了6万元,即使没有写借条,这也是事实借款。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债务。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其实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没有规定还款的时间,王小红更是可以随时要回这6万元。 2、 王小红借钱给姐姐,姐姐说话不算数,作为家人,姐姐的行为是不利于家风建设的。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姐妹之间其实更应该讲诚信,一家人不可伤害彼此。 3、 王大红说没有借条证明她们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她要求法院驳回王小红的诉讼请求。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此,王小红给出了相关的凭证以及电话录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借贷关系,所以王大红应当返还六万元。 姐妹之间有困难应该相互帮忙,但不能不讲诚信,有借有还,才会再借不难。 那么你对于王大红的行为,有何看法呢?(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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