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送想追求的女下属回家时,在女下属下车前做了摸额头等动作。女下属被吓到后,立即下车跑着回家。女下属脚扭伤并离职后,先是报警、后又以男子对其实施了骚扰行为造成其脚扭伤并导致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等5千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来源:湖北武汉中院)
女子陈某大学毕业后,通过面试在某公司工作。男子童某是陈某的上司且是陈某面试时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陈某入职后,童某在工作上对其予以了很多帮助,经常让其有证明自己工作能力的机会且童某每次见重要客户、到外地出差时,都会让没有关联的陈某陪同。
陈某认为,童某这么关照自己,可能是因为童某招其进公司的、想向公司证明自己有眼光而已。为了不让童某失望,陈某在公司也确实很努力工作。
可童某因生日请同事们吃饭喝酒后,却向陈某表达了爱意,但被陈某以已有大学男友为由拒绝。事后为了避免尴尬,陈某向公司申请调到其他部门工作。
就当童某以为再没有机会时,陈某的男友却因异地恋等原因与其分手。
童某从同事口中得知此事后,主动找到刚失恋的陈某并又开始对其展开追求。
一个月后,童某因得知陈某在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不顺心,主动向公司申请并成功将其调了回来。陈某当时没有表示反对。
事发当天晚上,因公司聚餐童某与陈某一起吃饭。饭后童某主动提出要送陈某回家。陈某同意后坐在副驾驶室。
可陈某准备下车时,童某却突然用右手摸向其额头。陈某下意识躲开后,又因童某想拥抱自己,用手抵挡后立即下车。
陈某下车后,因害怕跑着进小区。见陈某已进入小区后,童某驾车回家。
可陈某进入小区后,却因跑得太快,导致上楼梯时扭伤了脚并因此到医院就诊。
童某回到家后,主动向陈某发信息称:“刚才不好意思,我没有恶意,不要紧张”。
但陈某回复称:“你一句道歉就完事了?没想到你是这种人,我会向公司投诉你”。
陈某因脚受伤住院三天。出院后,陈某向公司投诉童某对其实施了骚扰行为。
事后童某受到公司的处罚、陈某被调到其他部门工作。三个月后,陈某主动离职。
陈某离职后就车上发生的事报了警,但因已隔三个多月且童某不承认与陈某有身体接触,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未作出认定。
但陈某还是以童某的行为导致其因精神高度紧张造成脚扭伤、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5千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童某认为:
第一,根据同事聚餐时拍到的照片,陈某当时穿着十几厘米高的高跟鞋且穿着紧身裙,陈某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扭伤的。
第二,公安机关未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陈某索赔精神抚慰金无事实依据。
第三,陈某住院期间公司正常发放工资,其索赔误工费也无事实依据。
第四,陈某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精神上受到了严重损害,应承担不能举证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公安机关未认定童某的行为构成违法。但综合童某事后给陈某发的信息、公司对童某的处分、童某向陈某赔礼道歉等事实,并根据民法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童某对陈某实施了骚扰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陈某提供的监控视频以及入院病历等证据,其是在下车三分钟后在回家路上时扭伤脚的,且事后也将此事告知了童某、童某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故予以认定。
即陈某是因受到惊吓后、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而导致扭伤脚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童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安全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因此,陈某未尽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再次,陈某庭审时自认童某已向其当面赔礼道歉,故对陈某又要求童某书面道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虽然陈某提供其看过心理医生的病历未能证明其患病,但基于童某的行为客观上对陈某身心造成了损害,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千元。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根据童某的过错程度等,酌情判定其承担50%的过错责任赔偿陈某医药费等150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千元。
一审宣判后,童某不服并在上诉时辨称:
公司对其处罚的原因是其利用工作之便利,经常与陈某聊私事、在陈某下班后给其发送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其当时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也是基于此,与其他无关。
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