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19岁女生,晚饭后在路边乘凉,一醉酒男子经过,见女生独自一人,心生歹意,花言巧语骗女生上车,随后,将其拉到小树林,企图欺负女生。女生奋力反抗,趁机逃跑,不慎坠入水塘里。男子一不做二不休,用木棍敲打女生,不让其上岸,导致女生溺水身亡。男子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继续过逍遥日子,岂料警方循着蛛丝马迹将其抓获。最后,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19岁,本是绽放如花的年纪,但张瑶的生命却在19岁那年不幸凋零,永远定格,留给家人无尽的悲伤。
事情要从2024年说起。
这年暑假,她没有像往年那样去寻找外出打工的父母,而是直接回到了奶奶家。
因为她是奶奶一手带大的,和奶奶的感情特别深厚。
回到奶奶家,她不仅可以陪伴奶奶,还能在安静的环境中静心复习备考。
毕竟,她就读于某师范学校,毕业后有着成为一名教师的梦想,为此她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7月25日晚上,张瑶陪奶奶吃完晚饭后,因天气闷热,便打算去路边走走,消化消化食。
奶奶家位于一个小村庄,夜晚的空气清新宜人。
她独自在路边走着,偶尔玩玩手机,时间不知不觉就过去了,一看手机已经10点多了。
正当她准备返回家中休息时,村民陈庆辉喝完酒后骑着三轮车经过。
他看见张瑶独自站在路边,顿时心生不轨之意。
他假意迎上去和张瑶攀谈,张瑶还是个涉世未深的学生,还不知道人心的险恶,她没有任何防备,和陈庆辉聊起了天。
陈庆辉发现张瑶对他没有任何防备,又花言巧语的哄骗张瑶上车,拉她去看附近兜风。
张瑶就上了车,然而,就因为她这个错误的决定,将自己推向了深渊。
陈庆辉将张瑶带到了附近一个偏僻的小树林,这里平日里就很少有人经过,到了晚上更是连个人影都见不着。
陈庆辉趁张瑶不注意,突然伸手卡住张瑶的脖子,欲对其侵犯。
张瑶吓得魂飞魄散,本能的做出反抗,由于陈庆辉喝过酒,又有点紧张,未能得逞。
然而,陈庆辉没有打算放过她,继续控制她,将她挟持到塘边的小路上,企图再次对她侵犯。
张瑶趁陈庆辉停车之际,迅速下车向水塘边跑去。
万万想不到,张瑶虽然躲过了陈庆辉的魔爪,惊慌失措中,不慎掉入水塘。
陈庆辉见张瑶落入水中,并未上去施救,因为他担心张瑶会将自己的行为曝光,那样,不仅会在村子里声名狼藉,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是他绝不想要的。
于是,他心一横,在地上捡起一根粗树枝,狠狠地抽打水中的张瑶。
张瑶不谙水性,加上陈庆辉的抽打,双重危险之下,她最终不幸溺亡。
事发后,陈庆辉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行为可以瞒天过海,他可以继续逍遥自在。
其不知,警方在勘察完现场后,很快便察觉到了不对劲,这起事件并非表面看上去那么简单。
他们深入调查,循着蛛丝马迹,最终,将陈庆辉逮捕归案。
1、陈庆辉犯强奸未遂。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强辉使用暴力,试图侵犯张瑶,犯强奸罪毋庸置疑,但因未能得偿,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陈庆辉认定为强奸罪,但未能得逞,可能会减刑。
2、陈庆辉在张瑶落水后,未进行施救,犯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庆辉强奸未得逞后,见张瑶落水,未进行施救,怕张瑶将其的罪行曝光,因此,用木棍击打张瑶,想致张瑶于死地,错上加错,杀人故意明显,情节恶劣,等待他的将是死刑。
3、法院判了: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认定陈庆辉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但因认罪认罚。
最后,判决陈庆辉死刑,缓期2年执行。
张瑶家属不服,认为应该立即执行,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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