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婚男子约女网友宾馆开房,第二天一早,男子见女网友睡的正香,便独自离开。期间男子多次联系女网友未果,于是让酒店服务员查看情况。结果悲剧了,酒店服务员走错房间,直到下午打扫卫生时才发现,女网友已经死亡。事后,警方查明女网友为心源性猝死,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不过女网友的家属耿耿于怀,认为男子明知其出于例假期间仍与其开房,存在诱发女网友病发的可能。另酒店也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遂向男子及酒店索赔96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秦某与黄某是通过网络相识,不久后两人在线下见面,并发生关系。期间,黄某也知道秦某已经结婚10余年。
事发时,秦某与黄某再次约定在宾馆见面。直到第二天早上,秦某起床后看到黄某还在睡觉,没忍心把她叫醒,独自离开。
离开之后,秦某给黄某发送短信,但是黄某并没有回复。秦某还以为黄某仍在睡觉,也没有当回事。
又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后,秦某打电话给黄某,可是对方依旧没有接听。担心黄某出现意外,秦某联系宾馆服务人员,去查看情况。
没想到,宾馆服务员竟然走错了房间。直到下午打扫卫生时,才发现黄某已经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认定黄某系心源性猝死,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可黄某的家属对此事耿耿于怀,一纸诉状将秦某、宾馆告上法庭,索赔96万余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围绕其诉求,黄某家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黄某与秦某的聊天记录、开房记录,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另根据以往规律,黄某与秦某开房的时间,黄某正处于生理期。秦某的刺激,有可能诱发其病发死亡,故秦某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该承担死亡赔偿金。
宾馆方面,在接到秦某的委托后,走错房间,导致黄某错失最佳抢救时间,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黄某家属请求法院判决,秦某与宾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某因心源性猝死,秦某与宾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查明真相,法院依法调取如下证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明,宾馆人员的供述,医院出具的死因证明等,并确定如下事实。
黄某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窦房结纤维结缔组织增生等疾病,与导致其心源性猝死存在关联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黄某家属主张的,秦某与黄某发生关系,存在诱发疾病的可能性。因其无法进行举证,且现有资料亦无法证明,发生关系可能会诱发心源性猝死,故法院认定秦某无过错。
另查明,宾馆方面具备必要的安全保护条件,鉴于宾馆房间涉及隐私,强令要求宾馆人员进入他人房间,对宾馆有失公平。
综上法院判决,秦某与宾馆不存在过错,遂驳回黄某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