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房子拆迁,婆婆获得70多万拆迁款,都打进儿媳账户,没想到,儿媳给婆婆转了6万,补完回迁房差价后,剩下50万不给了,婆婆索要,却被儿媳拒绝,婆婆一怒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儿媳返还,可是儿子、儿媳一直不还钱,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钱已经变成黄金、车子、翡翠了!这可怎么办?
王老太的房子遇到了拆迁,给她补偿了共70余万元,可给她高兴坏了。
拆迁款发发放时,王老太让儿媳陪自己一起去的,她满心激动,同意将拆迁款全部打进儿媳的账户里。
回到家之后,儿媳表现的不错,先给王老太转账6万块钱,给她留作日常开销。
后来,这笔钱又拿出一部分用来补回迁房的差价。
最后,儿媳的银行卡里还剩下50万元。
王老太还期盼着儿媳能主动把钱转给自己,可是,左等右等,儿媳那头一直没动静,她开始心里长草,有些不安,难道儿媳不想给钱了。
其实,一开始,王老太也有顾虑,毕竟这么多钱,如果自己张口要,弄不好就伤了一家人的感情,可是,不要的话,她舍不得那些钱。
思来想去,王老太还是做了决定,问儿媳要回这50万块钱,毕竟,人老了,需要手里有老本,才有底气。
王老太支支吾吾的和儿媳开了口,让她把这50万元拆迁款还给自己,自己留着养老用。
万万没想到,儿媳拒绝给婆婆转钱。
王老太这一口气憋住了,她认为这笔钱是房屋拆迁补偿给自己的,虽然,当时转到儿媳账户里,只是存放一下,并没有说给她,自己有权要回。
既然,儿媳拒绝给付,王老太也不客气了,干脆撕破脸,直接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拆迁款5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案中,虽然王老太将拆迁款打入儿媳的账户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
通常这种情况下,王老太将70多万拆迁款打进儿媳账户的行为,更多是基于家庭内部的信任和管理方便,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权转移。
也就是说,王老太只是让儿媳代为保管,并没有明确表示把拆迁款赠与儿媳。
因此,当王老太要求儿媳返还时,儿子、儿媳应该积极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老太虽然同意将拆迁款打进儿媳账户,但是,儿子、儿媳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代为管理的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儿子、儿媳返还王老太拆迁款50万元。
王老太原本以为赢了就可以坐等收钱了,可是,儿子、儿媳迟迟不肯返还50万拆迁款。
王老太等的心焦,为了要回自己的钱,她申请了强制执行。
由于儿子、儿媳未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人一直拒绝返还王老太50万元拆迁款,因此,法院有权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法院调查后,发现那50万元拆迁款已经被儿子、儿媳拿去买车、买黄金、翡翠以及贵重首饰了,他们已经拿不出钱给王老太了。
随后,法院依法将王老太儿子、儿媳名下的房产给查封了。
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防止王老太的儿子、儿媳转移、隐匿财产,确保王老太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院对王老太的儿子、儿媳进行了劝说,如果不履行判决,将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还会对本人和家庭带来不好的影响。
又从亲情角度,让二人换位思考,对他们讲明了事情的严重后果等。
终于,儿子、儿媳想明白了,表示愿意将50万返还给母亲王老太。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其中第六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终,儿子、儿媳主动变卖了名下的房子、还有黄金、翡翠等贵重首饰,凑够50万元交付于王老太。
50万元交付给王老太,执行目的已达成,由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义务,执行程序得以顺利终结。
然而,这件事王老太看似赢了,实则是两败俱伤的结局。
有人说,老太糊涂,在获得拆迁款时,要么自己开账户存着,要么就认命,花一点,要一点,闹到这个地步,母子也有隔阂了。
也有人认为,老人也是,钱给了儿子,干嘛还往回要啊?这下钱有了,儿子没了。
这里也提醒大家,在处理大数额金钱的时候,尽量在事前明确所有权,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