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偷了,还不能防卫了?”广东,一男子的电动车被盗7天后,他和工友在买菜时偶然间撞见了那辆被盗的车辆,随后,两人共同对骑车男子实施殴打致重伤。事后,两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检方提起公诉,而他们却坚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且不构成犯罪。
(来源:韶关中院)
事情是这样的,老陈在某工地担任厨师一职,说起来他也是个实在人,每天都尽心尽力为工友们做饭。
项目部考虑到老陈平时去市场买菜不方便,便为花了1980元为他买了一辆电动车,方便日常的食材采购。 老陈想着,有了这电动车,买菜能省不少时间,自己做饭的进度也能更顺畅。
为了让车子能多装点菜,老陈还特意在车尾加了一块木板,仔细地用绳子绑好。
可谁能想到,这崭新的电动车才用了不到三天,居然凭空消失了。
老陈发现车没了的时候,来回在工地附近来回找了好几圈,可车就像蒸发了一样,怎么也找不着。
没办法,老陈心里愧疚,便只能自己掏钱又买了一辆。 几天之后,老陈和工友小李一起去市场买菜。
两人正在说着话时,突然,路边一辆停着的一辆电动车吸引住了老陈的注意。
那辆车的模样,还有车尾那块木板,像极了自己丢的那辆。
老陈拉住小李,低声说:“你看那辆车,是不是和我丢的那辆一模一样?”
小李眯着眼看了看回道:“还真有点像。”
老陈顾不上多想,快步走了过去。他绕着车仔细查看,越看越确定这就是自己的车。
他没有立刻报警,而是和小李躲在一旁的角落里,眼睛死死地盯着那辆车,心里想着到底是谁偷了自己的车,今天非得把这人抓住不可。
十几分钟过去了,一个年轻男子孙某朝电动车走来。老陈和小李对视一眼,立刻冲了上去。 老陈伸手就掐住孙某的脖子,大声质问道:“你这车哪来的?是不是偷我的?”
孙某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吓了一跳,连忙用力推开两人,喊道:“你们干嘛?这是我跟同事借的车!”
老陈根本不信,他的脸涨得通红,大声说:“你别狡辩,这就是我的车,我自己加的木板我还能不认识?”说着,就又要冲上去。
双方一下子争执起来。 在推搡中,老陈一个不稳,被孙某推倒在地。
小李见状,立刻冲上去和孙某扭打在一起。
老陈从地上爬起来,满脸怒容,他看到自己新买的电动车锁在一旁,想都没想,抄起车锁就朝着孙某的头部砸去。
孙某应声倒地,鲜血瞬间流了出来。
随后,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赶到现场后,将孙某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而老陈和小李则被带回了派出所询问。
经调查,孙某的同事才系盗窃电动车的嫌疑人,而孙某确实是从同事那里借的车,对盗窃一事并不知情。
更糟糕的是,孙某的伤势鉴定结果为重伤二级。
检方遂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了老陈和小李。 检方认为,老陈和小李基于泄愤的故意,对孙某实施殴打,最终造成他重伤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成立条件。
对此,老陈和小李则辩称,涉案车辆是自己失窃的那辆毋庸置疑,那么,己方有权利进行防卫,即便认为防卫超过了限度,也应当依照防卫过当论处。
他们还认为,虽然车子不是孙某偷的,但孙某借赃物使用同样存在过错,故而可减轻己方的处罚。
他们的观点会得到支持吗?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要满足起因、时间、限度等要件。
其中,在行为人实施防卫时,必须要有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本案中,老陈的车被盗7天后,孙某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借车,系合法占有,他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老陈和小李也就丧失了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而且,老陈和小李在已经控制车辆的情况下,他们也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等方式对此事进行进一步处理。
然而,他们主观代入认定孙某就是盗车者,进而基于泄愤的目的对其实施殴打,最终造成孙某重伤二级的结果。
两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因孙某对所骑车辆的来源并不知情,他个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因此,老陈和小李不能以此减轻罪责。
老陈和小李在事发后如实供述事实,系自首,而且还主动积极对孙某赔偿获得谅解,故可对他们进行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综合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陈有期徒刑4年,小李1年9个月。
两人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八爪鱼
判偷车贼负责任赔偿才对
江南
支持打偷车人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