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姆凭借老人的遗嘱,拿走老人的巨额遗产,还要老人女儿交出老人的骨灰,老人女儿认为保姆太过分,也不信任保姆,与保姆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巧妙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来源:上海高院、九派新闻等)
据悉,张大爷(化名)原本和老伴儿和女儿女婿一家居住,后来因为老伴儿去世,再加之女儿出国陪孙女读书,与女儿的关系渐渐疏远,且从女儿家中搬了出来。
考虑到自己年老体弱,张大爷从女儿家中搬出来后,便给自己请了个保姆。
转眼数年过去了,张大爷因病去世。张大爷的女儿准备给张大爷操办后事时,张大爷的保姆王阿姨却拿出来一份张大爷的遗嘱,表示张大爷将部分遗产给了自己,并要求海葬,指定由自己一人操办,不许其他人干涉。
张大爷的女儿懵了,不相信自己父亲会将巨额财产留给一个外人,还让一个外人操办后事,与王阿姨发生争执,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对簿公堂。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又因王阿姨拿出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而张大爷的女儿未能举证推翻涉案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遗嘱有效,判令涉案遗嘱载明的张大爷的遗产由王阿姨继承。
虽然王阿姨顺利地拿到了张大爷的遗产,但是也与张大爷的女儿结下仇隙。
随后又因张大爷的女儿拿着张大爷的骨灰,王阿姨又凭借涉案遗嘱再次将张大爷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张大爷的女儿交出老人的骨灰。
“保姆已经拿到了大额遗产,如今还要我们交出老人的骨灰!这太过分了!”张大爷的女儿女婿因再次被王阿姨告上法庭,难以释怀!再次对簿公堂,双方仍互不相让!
王阿姨认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张大爷的女儿应当尊重老人的意愿。
“如果她随意处置,我们根本无法知晓。更何况,她与老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张大爷的女儿一方则表示,老人要求海葬没有问题,但是不能交给外人来办!
法院这次怎么办?
安葬权是死者的近亲属在不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的前提下,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近亲属之间对死者骨灰安葬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般按照下列顺序处理。
第一、应当最大限度地以死者本人意愿确定具体安葬方案;
第二、如果死者没有留下明确意思表示,应由近亲属协商安排。
第三、近亲属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由顺位靠前的近亲属决定,同一顺位的近亲属对死者骨灰安葬意见不一致时,应充分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密切程度、情感相互依赖程度和互相扶助情形综合予以认定。
但是还应当注意到是,生养死葬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让逝者尽早安息具有深厚的伦理及道德渊源,妥善安置死者的遗体、遗骨和骨灰对于完成死者的生前所愿和安抚近亲属的情感都至关重要。
具体到本案,如果仅仅只是尊重张大爷遗嘱的内容将骨灰判归王阿姨,则有“越俎代庖”之嫌。
为了调和王阿姨和张大爷女儿之间的矛盾,办案法官起初提出由双方共同执行海葬的方案,但是被王阿姨和张大爷女儿双方反对。
办案法官随后仔细阅卷发现老人虽然通过遗嘱指定保姆一人为自己操办海葬,但是并没有明确禁止女儿参加。
考虑到双方都同意海葬,都是为了老人,法院又让双方各退一步,提出由王阿姨办理海葬的申请事宜,张大爷的女儿登船、由工作人员操办具体流程的方案。
经过释法明理,王阿姨和张大爷的女儿最终同意了办案法官的提议,随后,王阿姨和张大爷的女儿按照办案法官的提议共同为张大爷操办了后事,王阿姨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