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是胡闹!安徽亳州,59岁男子在做癌症手术时,医生不慎将15mm针头落在男子的体内,导致男子随时面临生命危险。男子的女儿请求医生将针头取出。可是医院方面却说:针头遗留至肝脏内,再次手术风险太高。针头断裂是质量问题,并非医院过错。可供应商却理直气壮的表示:所给医院供货的医疗器戒,都经过检验合格的!
(来源:大风新闻)
据悉,张某在59岁那年,被确诊了癌症。好在发现及时,医生承诺,经过手术之后,张某的病情就能得到很好的控制。
根据医院的安排,张某接受了手术治疗。
本以为治疗之后就能恢复健康,没想到术后,张某精神状态很差,影像报告显示,张某的体内存留一根长约15毫米的针头。
张某的女儿认定,一定是医生在做手术的时候,不小心将针头遗落的,于是要求医院将针头取出!
可是医院却认为,针头断裂是医疗器械质量的问题,自身没有过错,且再次手术风险很高。
张某的女儿又找到医疗器械供应商。没想到供应商却理直气壮的说:给医院供货的医疗器械,全部经过检验合格,且具有检验合格证明。
张某的女儿一直就赔偿的问题,与医院、供货商进行协商,却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张某有权提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医生的疏忽大意,导致张某的健康权受到损害,且随时面临生命危险。作为过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医生不小心将针头遗留在患者体内,自身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即便是针头的质量存在问题,医生在动手术的过程中,没有小心使用,且在术后清点时,也没有发现异常,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供货商是否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到本案,供货商能够提供相关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如果张某的女儿想要供货商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如果供货商提供的医疗器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223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实,无论是医院的责任也好,还是供货商的责任也罢,既然已经对患者的生命造成威胁,就应该拿出应有的态度去承担责任。
而不是将责任像“踢皮球”一样,总不能最后由患者自己承担。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影像学看,应该是肝癌患者射频消融术,穿刺针远端遗留。不会是开腹手术,应该器械质量问题。
麻沸散
不清点器械能关腹?
用户10xxx30 回复 02-14 18:12
说到点子上了。整台手术的人都跑不了,是责任事故,推到供应商身上是避重就轻。
实话实说 回复 02-14 20:44
断了一节
山中隐士
这些年此类医德沦丧的案例太多了,可怜病人花大钱却不能治病维权还难得很 。
尾巴狼
一个无菌金属留置物能对人体有多大的伤害?尤其还是在肝脏里,没必要取的,取得话对患者身体创伤太大,不应该再取。而且这种文章,明明就是家属跟律师为了争取赔偿,通过媒体对医院施压的结果。本就是不取啥事儿没有,取了有可能出大问题,这就是在胡搞
淡然
影像学看,应该是肝癌患者射频消融术,穿刺针远端遗留。
用户11xxx96
现这种不负责任的手术很多,还有把止血纱布忘记拿出,结果病人高烧不退,再检查才发现[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
didikeke
这些人竟然模仿相声段子,来真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