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丈夫离婚后,觉得结婚这么多年都过得很苦,现在终于解脱了,遂听从闺蜜的

小蚂蚁评事 2025-02-13 10:46:42

上海,女子和丈夫离婚后,觉得结婚这么多年都过得很苦,现在终于解脱了,遂听从闺蜜的建议,不找线上主播,到酒吧找男模,让男模给她提供情绪价值。不料,三个月竟花了450万公款,再后来,公安机关介入,以女子涉嫌盗窃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这个时候,女子想起了前夫的好。   (来源:封面新闻)   离婚前,周某觉得她的生活暗淡无光。先是母亲患病,家里为了给母亲治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   想到母亲躺在病床上,虚弱却还强撑着的模样,周某眼泪止不住地流了下来。   母亲是周某生命中最重要的人,小时候她做错了事情,母亲总是舍得不批评她,父亲要打她,母亲也紧紧地护着。后来她长大了,嫁人了,和母亲的联系也少了。   再后来,母亲走了,家里的顶梁柱也倒了。   接着,周某感觉公婆对她的态度发生了变化,稍微有点不如意的地方,公婆就甩脸色给她看,话里话外带着刺。   至于丈夫,他在外地忙着搞事业,一年到头不着家,也不知道心里还有没有她。   站在公司的财务室里,望着窗外灰蒙蒙的天空,周某心里五味杂陈。   43岁的周某,最终选择了和丈夫离婚,她擦干眼泪,从床上爬起来,觉得享受生活。   离婚前,周某闲着没事的时候,喜欢刷短视频和直播间,喜欢听男主播们“姐姐长、姐姐短”地叫她。   离婚后,周某觉得她自由了,听从闺蜜的建议,不再和线上的男主播们玩虚的,直接到酒吧找男模,让男模为她提供情绪价值。   接下来的三个月,周某过着醉生梦死的生活,她是做财务的,没钱了就把手伸向公司公款,短短3个月,周某花了450万余元。   最终,民警找上门,将沉沦在男模里的周某带回了派出所,并以盗窃罪,依法对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离婚后的自由日子,周某只过了三个月,接下来等待她将是在监狱里学着做个好人!   1、周某是没钱退赃的,公司可以找男模还钱吗?   有意见认为,男模提供服务,给周某提供了情绪价值,凭劳动挣得钱属于合法收入,这部分钱已经转变成干净钱了,不用退赃。   周某直接赠与给男模的部分钱,这部分钱不是通过劳动所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这部分钱进行追缴。真是这样吗?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原则上来讲,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是要追缴的,但是,如果第三人已经通过善意取得该财物,对赃款不知情,那么就无法追缴,只能责令其退赔。   善意取得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注意!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变味了,认为只要是赃款,不管怎么流转,赃款的性质都不变。   比如犯罪嫌疑人用赃款买了一辆二手车,花了三万块钱,这进到卖家口袋的三万,仍旧被认定为是赃款!公安机关会要求卖家退钱!   2、公安机关之所以认定周某涉嫌盗窃罪,是因为周某主观上没有归还的目的。   很多网友觉得,周某作为公司财务,挪用公司公款用于消费,应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才对。   不是这样的。 挪用公款,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只是暂时改变公款的使用用途,并非将公款占为己有,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单位的临时资金需求等,且在一定期限内会归还公款。   周某把钱拿去消费了,花在男模身上,不是满足她临时资金需求,过段时间就会还(周某没钱还),其主观上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周某的行为,只是外在表现为未经授权,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并占为己有而已,本质是改变对公款的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周某盗窃的金额为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她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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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5-02-14 15:00

让她牢底坐穿不在出来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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