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对老夫妇花42万元为儿付首买婚房,5年后,儿媳妇和儿子因感情不合离婚,而

重瓦下庆 2025-02-12 11:57:17

江苏,一对老夫妇花42万元为儿付首买婚房,5年后,儿媳妇和儿子因感情不合离婚,而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到200万,在房产分割时,儿子和儿媳产生分歧闹到了法院,一审认定应当均分,二审则改判由男方折价补偿女方60万元,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17年4月,曹大刚和周悦在相处恋爱多年后终于准备结婚。

那么购置婚房就成了他们婚前的头等大事。 在看了多个楼盘后,他们相中了一套总价137万多元的商品房。

这套房子户型方正,采光极佳,窗外的景色也十分宜人,两人瞬间就认定了这套房屋。

按照购房要求,他们需要支付42万元首付款。

和大多数父母一样,曹大刚的父母心疼儿子,为了帮小两口早日成家,毫不犹豫地先拿出10万元为他们付了首付款。 很快,两人登记结婚,婚礼办得热热闹闹,亲朋好友都来送上祝福,大家都羡慕这对新人郎才女貌、情投意合。

婚后,他们正式与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曹大刚的父母再次将他们攒下多年的养老钱全盘托出,支付了剩余的32万元首付款。

随后,两人顺利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

一开始,两人对生活充满希望,新婚的氛围下相处的很融洽。 然而,生活并非一帆风顺,生活的琐碎逐渐消磨着他们的感情。

工作的压力、家庭的琐事,让曾经甜蜜的两人争吵不断。

到了2022年2月,他们的感情彻底破裂,无奈之下,只能选择离婚。

此时,两人此前购置的房产现如今已升值到200多万,双方都想要房子,或者得到合理的补偿,谁也不肯让步。

最终,他们因协商未果,便闹到了法院。

在女方周悦看来,《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房产是两人共同购买的,且在房产证上也是两人的名字,那么对于房产证的分割,应当按照各自一半进行。

对此,曹大刚当然拒绝,他表示涉案的房屋是父母付的首付,而且大部分贷款也是由其自己偿还的,女方对房子的购入根本没有什么贡献,所以她应不分或少分房产。

法院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认为,曹大刚和周悦婚后与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尽管曹大刚父母支付了婚后的32万元首付款,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婚后购置房产的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房产整体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曹大刚父母在两人婚前支付的10万元首付,这部分资金属于曹大刚婚前获得的财产,应界定为曹大刚的个人财产。

这样一来,在扣除曹大刚父母婚前支付的10万元后,余下的房产,两人进行均分。

对于这个结果,曹大刚不服,遂申请了二审。 二审法院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曹大刚父母在婚后支付的32万元首付款,可视为对曹大刚个人的赠与。

虽然房产登记为曹大刚与周悦共同共有,但登记情况并非是确定房产归属的唯一依据,还要考虑双方对购房的具体贡献等。

曹大刚在购房出资方面的总体贡献相对较大,而周悦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同样也有一定的贡献。

所以,为了平衡双方权益,通过让曹大刚给予周悦一定折价补偿的方式为宜。

法院综合全案因素最终判定,房子归曹大刚所有,但其需要向周悦折价补偿600000元。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说,“现在很多父母为儿子买婚房都写父母的名字,如果离婚女方就不能分房产,这样做是明智的选择。”

也有网友认为,“夫妻婚后买房,又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有份这没毛病,但如果男方父母在此过程中也有出资,那么在分财产时,这部分要扣除才能分割,不然女方又凭什么白嫖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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