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女子和丈夫离婚时约定,8岁的女儿由前夫抚养,女子每月给200元生活费

小记聊社会 2025-02-12 10:26:59

四川攀枝花,女子和丈夫离婚时约定,8岁的女儿由前夫抚养,女子每月给200元生活费,可十年间,女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10年后,女儿意外去世,男子获得了20万保险理赔款,女子要求继承其中的一半,可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来源:盐边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朱红突然接到前夫龙小华打来的电话,告知她一个几乎令她窒息的消息:她和龙小华的女儿,18岁的小雨外出途中,发生了车祸,已经去世了。

这突如其来的噩耗,让朱红痛不欲生,她和龙小华虽然离婚已有十年,但女儿小雨始终是她心中的牵挂。

离婚时,朱红觉得自己能力有限,不能给女儿更好的生活,就没有要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由于工作和家庭原因,朱红不得不远赴他乡,与女儿的联系就少了。

得知女儿去世的消息后,朱红立刻订了车票,心急如焚地赶往前夫家。

当她踏入那个曾经充满欢声笑语的家时,只见满屋肃穆,龙小华的面容憔悴不堪,眼中满是失去爱女的悲痛。

朱红心如刀绞,但她强忍泪水,决定跟龙小华共同处理女儿的身后事。

小雨生前工作的餐厅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赔付20万元给小雨的家属。

在处理保险理赔时,朱红为了避免与龙小华产生争执,毅然在同意书上签了字,同意保险公司将这笔20万元的理赔款全部转入龙小华的账户。

当理赔款到账后,朱红却向龙小华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作为小雨的母亲,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得这笔理赔款的一半,她要求龙小华将代领的10万元返还给自己。

龙小华却以这十年间都是自己独自照顾女儿为由,指责朱红连当初约定的200元抚养费都未曾支付过,并未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因此无权分得理赔款。

朱红听后,心中五味杂陈,她觉得作为孩子母亲,自己的伤痛并不比龙小华少,这10万元是自己应得的,龙小华应当给自己。

双方沟通未果,朱红将龙小华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10万元理赔款,并要求龙小华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1、朱红认为女儿的这份保险并未指定受益人,这笔保险理赔款属于女儿的遗产,自己作为孩子母亲,理应分得其中的一半。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理赔款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用于弥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款将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朱红认为自己作为孩子母亲,跟龙小华一样,都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自己可以继承其中的一半。

2、龙小华却认为自己和朱红已经离婚10年,这10年间,朱红从未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不能分。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龙红说自己2013年和朱红离婚时,双方曾约定,女儿小雨归自己抚养,朱红每月向女儿支付2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

可这么多年,朱红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并未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因此不能分得该笔理赔款。

3、法院认为:双方对保险理赔款的分配比例,应当根据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院查明:自从离婚后,朱红并未支付抚养费给龙小华,但是她称就抚养费支付方式的问题,曾跟龙小华达成了一致意见,龙小华是同意的。

这十年的时间,小雨一直跟着龙小华居住生活,龙小华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该笔理赔款时,可以多分。

法院酌情判定:龙小华继承该笔保险理赔款的85%,可分得17万元;朱红继承其中的15%,可分得3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龙小华向朱红支付3万元,驳回了她的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纵览新闻--202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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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安好便是晴天

你若安好便是晴天

4
2025-02-12 23:43

这女的真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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