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什么要禁止师生之间的性接触,说一些常识。
1. 学生不能与老师发生性关系,核心原因是不能「同意(consent)」
同意指的是双方都允许发生性关系,必须在不被胁迫的情况下给出回答,并且一方想终止的话性关系就需要终止。
哪些人不能给予同意?儿童、因为药物/酒精失去行动能力、睡眠中失去知觉以及有严重精神病的人群,通常被认为是不能给予同意的。这应该不难理解。
同时,不平等的权利地位情况下,例如公司的上司和普通员工,学校的老师及其学生(无论是小学还是大学),通常也认为无法自由的给予同意,因为可能利用身份特权进行胁迫。
2. 所以以上情况即便不违法,也可能严重违背相关准则。
在性同意年龄以下发生性行为,无论该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因为在法律上不存在儿童「同意」性行为的情况。不同国家的区别在于对于强奸的定义,一些国家男性女性都可作为强奸的客体,一些国家仅限女性。
中国的性同意年龄是14周岁,刑法规定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一点现在知道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最高法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还发联合发布过一个意见,其中有一条很关键: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所以如果你是老师,对方是已满14周岁的女高中生,即便自愿也并不存在所谓的「师生恋」,而是涉嫌强奸。
在性同意年龄以上发生性行为,如果属于被认为不能自由给予同意的人群,在一些国家也可能违法或者严重违规。CBS News在2018年文章叫做「Notorious teacher sex scandals」,翻译过来叫做「声名狼藉的性丑闻」,记录了几十例和学生发生性行为的教师案例(男女都有),这些教师全都面临了刑事指控,有很多最终被判入狱。
3. 另外,师生之间所不允许的除了直接的性行为,还包括不违法的性接触,因为这同样被认为是利用特权进行的侵犯,并且可能对学生造成不同程度的后果,轻者影响学习成绩、导致逃学,重者可能自杀。
相关的报道比比皆是,美国的研究数据表明,大约10%的中学生遭遇过老师的不当性接触,只不过大多数受害学生并没有告诉家长和同学,这些学生可能分不清老师的「热情」是对是错,或者出于羞耻选择了闭口不谈。
最后,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仅此而已。你作为成年人,要搞清楚哪些是个人的性幻想,哪些是法律和道德准则,这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