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的朋友急需用钱跟他借了4万元,承诺2个月后还清,谁料,到期了朋友不提也不还钱,男子纠结万分,等了10年,朋友都没还,男子气愤不已,拿着欠条起诉到法院,朋友: 我记得当时好像还了,只是没撕欠条,而且现在都过了诉讼期,你告也没用。最终,法院判决让男子哭笑不得。
陈方民闲来无事打开手机刷朋友圈,无意中,他刷到林员群的朋友圈,他在外地旅游呢。
这林员群过得是越来越好了,他不仅住上了大房子,也买了不错的车子。
陈方民越看林员群的朋友圈就越生气,他有钱建房子、买车子,还到处旅游,却没钱还自己,太没良心了。
原来,陈方民和林员群是认识很多的朋友,两人的关系还不错。
陈方民为人善良,讲义气,朋友有困难,只要吱一声,他能帮的都会毫无保留地帮忙。
2013年7月1号那天,林员群提了一箱水果,来到陈方民家。
陈方民看到朋友登门,立马吩咐妻子买好菜,配好酒,热情地招呼。
吃饱喝足,聊天中,林员群才有些不好意思地开口说,我最近遇到了点困难,资金周转不开,你手头如果宽裕,先借给我4万块钱。
陈方民看到林员群欲言又止,不好意思开口的窘迫样子,不禁哈哈大笑起来。
他递了根烟给林员群,说道,我当什么事呢,不就是4万块钱嘛,我给你便是。
林员群没想到陈方民那么爽快答应了,他紧张的心瞬间就放松下来了。
接着,林员群说道,你放心吧,等我缓过这段时间立马还给你,最多不超过8月30号。
行,没问题,一会儿我去银行转给你。
这时,陈方民的老婆凑巧从房间走出来,听到了他们的对话。
林员群看了看陈方民的老婆,怕她不高兴,就从口袋里拿出纸和笔,写下欠条,他在欠条上承诺,8月30号之前一定把4万块钱还给陈方民。
陈方民客气地说,不用写欠条,就我们这关系,难不成你还不还我吗?
林员群说,这是应该的,亲兄弟还明算账,他说完把欠条递给陈方民,让他保管好。
之后,陈方民去银行把4万块钱打到林员群的卡上。
很快,两个月过去了,8月30号那天,林员群不仅没还钱,他连提都不提,就好像忘了一样。
陈方民想到他们之间关系不错,所以,一直不好意思催债,他心想,等林员群有钱了自然会还。
可没想到,他等啊等,林员群却始终不提也不还钱。
这件事就像一根刺一样,在陈方民的心里生根发芽,可他又碍于面子,不敢跟朋友提还钱的事。
这件事一拖就拖了10年,陈方民遇到了困难,急需用钱,他忍不住跟林员群提还钱的事,可林员群却不理会,还说没有这回事。
陈方民忍无可忍,觉得朋友做不成了,反手把林员群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还钱。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呢?
林员群说,他记得好像还钱了,就算不还,现在也过了诉讼时效期。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本案中,借款期限为2个月,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从2个月后开始计算。男子在10年后才起诉,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 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一般会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认为原告的胜诉权消灭。不过,如果被告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
关于借贷关系的认定,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陈方民持有欠条,初步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但朋友声称已经还款,只是未撕欠条,朋友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如果林员群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还款,法院仍可能认定借贷关系存续。但如果林员群能够提供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那么陈方民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仍然存在。
那么,欠条的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欠条作为债权凭证,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取决于能否有效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
本案中,欠条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出借人、借款人及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当时《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从 2013 年 8 月 30 日至 2015 年 8 月 29 日。陈方民未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院采纳林员群诉讼时效抗辩,驳回陈方民请求。
不过《民法通则》已于2021年1月1日被《民法典》取代。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延长至3年,法律另有规定依其规定。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债权人申请决定延长。 文中人物化名
信源: 环球网——2025-2-9《男子持借条起诉老友,讨债4万元!法院判决让他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