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子离异后认识比其小5岁的男子。可二人同居8个月,女子不仅承担所有生活支出

重瓦下庆 2025-02-10 10:06:33

福建,女子离异后认识比其小5岁的男子。可二人同居8个月,女子不仅承担所有生活支出以及共同旅游的费用,男子却还以各种理由向其借款26万元。女子追回6万元后立即止损分手,并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还钱。男子辨称女子是因其未有婚史且年龄相差5岁的无偿赠与。但女子提交催讨剩余款项时的录音后,男子傻眼了!

(来源: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陈女士26岁时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离婚时,陈女士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并因此分割了较大比例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陈女士因参加朋友聚会认识21岁的陈先生。陈先生得知陈女士因刚刚离婚心情比较低落后,经常对其嘘寒问暖、甚是细心、体贴。陈女士感到无比温暖。

可当陈女士习惯来自陈先生的关心呵护时,陈先生却突然没再主动给她发信息了。

思前想后,陈女士主动联系陈先生。这时陈女士才得知原来陈先生的母亲生病了。

得知陈先生的遭遇后,陈女士同意帮忙并按照陈先生提供的二维码支付了医药费。

这件事后,陈女士开始主动追求陈先生。

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后,曾多次一起出去旅游,相关费用都由陈女士承担。

可二人同居期间,不仅由陈女士承担所有支出,陈先生却还经常给陈女士提供二维码要求其帮忙支付母亲及外婆的医药费。

同居第8个月时,就连机动车一个轮胎的维修费,陈先生也理直气壮的,发给正在公司上班的陈女士并让其帮忙扫码支付。

陈女士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对于陈先生的反常举动有了警觉。经统计,陈女士发现自己已经给陈先生支付了26万余元。

为了收回自己的借款,陈女士开始向陈先生要钱且每次催钱时都会录音保存证据。

收回6万元后,陈女士因见陈先生已经无力偿还且为了及时止损,其立即向陈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其马上收拾东西搬走。

二人分手后,陈女士因催讨无果,立即拿着转账和聊天记录将陈先生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陈女士的意思很明确,不算二人恋爱同居期间,生活上和二人出去旅游的支出,其仅给陈先生微信转账,就有26万元,可陈先生却仅还了6万元,经其多次催讨无果,请求法院判决陈先生履行偿还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陈女士提供了多段录音,拟证明二人借贷关系成立。

可陈先生却在法庭上辩称:

第一,陈女士比其大五岁、离异与前夫育有孩子。其单身未有婚史,陈女士给其转账是为了追求其而不顾一切的无偿赠与。

第二,其每天接送陈女士上下班,其机动车的维修费以及燃油支出,是陈女士主动给其的帮补,并非所谓的借贷合同关系。

第三,陈女士未能提供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这样判:

首先,根据陈先生、陈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陈女士与陈先生恋爱同居8个月,共计给陈先生转账26万元、陈先生给陈女士转账6万元。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20万元转账是属于陈女士的无偿赠与还是借贷关系。

其次,陈先生对于陈女士提交录音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录音显示,陈女士分手后在收到陈先生一笔7千元转账的情况下,立即与陈先生取得联系,过程中两次提到“你还欠我17万元,到底什么时候还”。

陈先生对于17万元的数额未提出任何异议,只是希望陈女士再给其点时间筹钱偿还剩余金额。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对于还款金额均无异议且陈先生也同意偿还剩余的17万元。故,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最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因双方事前并没有对利息有过相关约定,故对于陈女士主张陈先生应当支付其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定陈先生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陈女士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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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凌云

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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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1:01

这男的就蠢在女人要他还钱时还认账了,结果被白嫖心机女录音。换成男的给女的转账,分手后要求还钱,你看有几个女的会认账。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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