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向男子反馈说,因为在男子处给鼻部打针注射,导致鼻子一直处于肿胀状态

重瓦下庆 2025-02-08 13:20:45

四川成都,女子向男子反馈说,因为在男子处给鼻部打针注射,导致鼻子一直处于肿胀状态。男子反馈表示是正常反应。可是几天之后,女子出现了发烧,头痛,全身无力等症状,只好去医院诊断。之后医院把女子鼻子上的异物取出,女子才恢复健康。女子把男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同时还要支付后期治疗费用。但男子却说,其没有为女子注射,只是提供了鼻子填充物而已。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女子杨某的说法,是她觉得自己把鼻子弄一下之后可以变得更美,所以就委托了男子刘某购买了鼻子填充物。之后在刘某的主导下将填充物注射进了杨某的鼻子内。为此支付了2800元。

本以为很快就可以变得更美,但是注射完成之后,杨某一直觉得鼻子酸酸的,有点肿胀。为此杨某主动联系了刘某,刘某表示,这很正常,不用着急。

当杨某对刘某的技术表示质疑的时候,刘某则说,自己每天打几十个,这种现象很正常!以此让杨某放心。

后来杨某再反馈鼻子有问题,刘某直接反馈说吃点药就行了。或者涂点药到鼻子上,等消肿了就好了。

但是即便是涂了药,杨某的鼻子还是没有消肿,而且还越来越厉害。刘某被杨某问的不耐烦了,直接把2800元通过微信转还给了杨某,还拉黑了杨某。

杨某又坚持了一周,实在身体是受不了了,就跑到了医院。医院诊断说是注射操作并发症。需要将面部脓肿部位切开引流,并取出异物。

就这样杨某在医院住了一周,总算是身体情况好转了。不过医疗费也花了不少,花了一万多块。

杨某出院之后尝试联系刘某,因为毕竟手术失败了,而且引起了后续不小的损失,要求刘某赔偿。但刘某却说,你开玩笑呢吧,是你自己主动要求手术的,再说了,别人都没事,怎么就你有事?

眼见刘某不会赔偿自己,杨某就将刘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医疗费11235.51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同时赔偿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为此法院询问了刘某,但是刘某表示,其只是跑业务的,并没有为杨某实施注射行为,仅仅是将医美材料卖给了杨某而已,杨某因为给鼻子做手术而引起的损失,和自己毫无关系。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根据杨某提供的其与刘某的聊天记录来看,刘某曾经发消息回复称“每天打十几个鼻子,很正常。”由此可以确认刘某为杨某注射了医美材料,并引起杨某鼻部肿胀。

因刘某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其违规注射医美用品导致杨某因注射产生并发症,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杨某未核实刘某是否具备实施美容医疗行为资格,未核实注射产品的来源,就此直接接受医疗美容产品注射,其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酌定刘某承担杨某损失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刘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合计9900.69元。

不过刘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刘某认为:

1.自己当初回复“每天打十几个,很正常”的意思是,医疗机构每天都有几十例类似的医疗活动,不能就此得出杨某的鼻子填充就是自己所为。

2.自己是收到了杨某的委托,代买医美填充材料,属于好意施惠,不存在侵权关系和买卖法律关系。而且后来自己也把钱都退还给杨某了。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经调查确认,案涉医美填充材料价格为2400元,但刘某却收取了杨某2800元,并且不能提供相应的购买记录和发票。因此,刘某所谓的仅购买医美填充材料但并未实施注射行为的抗辩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刘某违规注射医美产品造成杨某损害,刘某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未选择正规机构进行医美服务,自身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刘某承担杨某损失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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