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李慧见爱女小雨被一只未拴绳的恶犬惊吓,质问狗主人张强。张强非但不道

重瓦下庆 2025-02-08 13:20:54

新疆乌鲁木齐,李慧见爱女小雨被一只未拴绳的恶犬惊吓,质问狗主人张强。张强非但不道歉,还辱骂李慧母女,李慧一巴掌扇向张强。张强虽检查无恙,却心有不甘,将李慧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赔礼道歉及2000元精神损失费。李慧坚称正当防卫,拒绝赔偿。

(来源: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午后,李慧正牵着女儿小雨的手,享受着难得的亲子时光。小雨是个活泼可爱的孩子,对周围的一切都充满了好奇。她们边走边聊,笑声洒满了一路。

就在这时,突然冲出来了一只未拴绳的恶犬。那狗体型庞大,眼神凶猛,一见小雨便狂吠不止,吓得小雨紧紧抱住妈妈的大腿,瑟瑟发抖。

李慧见状,心中涌起一股怒火。她明知养狗应当拴绳,更何况这是在人来人往的街道上!

她转头望向狗主人张强,质问道:你怎么回事?遛狗为什么不拴绳?你看把我女儿吓成什么样了!

张强却一脸不屑,嘴里叼着烟,双手插在兜里,懒洋洋地说:我家的狗不咬人,你大惊小怪什么?

李慧一听,更加气愤了:不咬人?你凭什么这么确定?万一咬了呢?你负得起责吗?

张强却突然变了脸,开始辱骂李慧和小雨:你少啰嗦!不就是个孩子吗?吓一吓又怎么了?你算老几?管起我来了!

李慧闻言,心中怒火中烧。她无法忍受有人这样辱骂自己和女儿。在那一刻,她仿佛失去了理智,直接一巴掌扇向了张强的脸。

张强被这一巴掌打得懵圈了,他万万没想到李慧会动手。他捂着脸,瞪大眼睛看着李慧,嘴里嘟囔着:你……你竟然打我?

随后,张强在众人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检查身体。虽然检查结果显示他并无大碍,但张强却心有不甘。他觉得自己被当众羞辱了,这个面子一定要找回来。

于是,张强一纸诉状将李慧告上了法庭。他要求李慧赔偿自己医疗费、赔礼道歉,并额外索赔2000元精神损失费。

李慧收到法院的传票时,她明白自己那一巴掌确实冲动了,但她也觉得自己是出于本能保护女儿。她坚决拒绝道歉和赔偿,坚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张强声称自己只是遛狗未拴绳,并未对李慧母女造成实际伤害,而李慧却动手打人,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李慧则辩称自己是在女儿受到惊吓和辱骂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和保护女儿的心理才动手的。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张强遛狗未拴绳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并未直接对李慧母女造成身体伤害。而李慧在争执过程中殴打张强面部的行为,则明显触犯了法律。

一、李慧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强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并未达到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程度。他并未对李慧母女实施暴力或威胁其生命安全的行为。

因此,李慧殴打张强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李慧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慧因殴打张强导致其面部受伤,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等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李慧因殴打张强,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虽然本案中李慧的行为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如果其行为后果严重,如导致张强重伤或死亡等,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张强要求李慧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是否合理?

关于张强要求李慧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张强遛狗未拴绳的行为不当,但李慧亦不应当在争执过程中殴打张强面部。

李慧的行为侵犯了张强的人格尊严权,应当向其道歉。

关于张强要求李慧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指出,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本案中,虽然李慧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当,但并未对张强产生明显不利后果,并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张强要求李慧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李慧限期赔偿张强577.1元医疗费,向张强当面赔礼道歉,并驳回张强的其他

有人认为,虽然李慧的行为出于保护女儿的本能,但动手打人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正如古人云:和为贵,忍为高。

在面对纠纷时,应该学会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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