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27日清晨,家住福清市农械厂宿舍的唐国良,在外出归家后,发现年仅13岁的儿子唐明失踪不见,唯有桌上一张索要7万元赎金的勒索字条。 当晚,在警方的陪同下,唐家前往约定地点赎人,然而,绑匪并未现身。次日上午,第二张勒索字条再次出现,可孩子依旧毫无音信。 5月20日,悲剧降临。村民在一处偏僻之地发现了唐明的尸骨,尸体高度腐烂,已呈白骨化。法医鉴定,死亡时间在一个月之内,死因系他杀。这起案件迅速引起了福清警方的高度重视,时值“严打”时期,福建省公安厅将此案挂牌督办,限期破案。福清警方迅速成立“4·26”绑架杀人案专案组,全力展开侦查。 案件侦破初期,困难重重。尸体现场和唐明家中均未留下有价值的线索。警方通过大量走访排查,将侦破范围缩小至唐明父母经营的食杂店周围,重点调查那些经常出入该店且有吸毒劣迹的青少年。1996年6月2日,林立峰、黄兴和陈夏影被警方秘密抓捕。当晚,林立峰率先作出有罪供述,承认与黄兴、陈夏影共同策划实施绑架并杀人。随后,黄兴和陈夏影也在第二天“坦白”。 福州市检察院指控,三人因经济拮据,于4月24日在陈夏影家策划绑架唐明,26日晚雇车实施绑架,并将其运至陈夏影家。他们先后商拟两封勒索字条找人代抄后送至唐家,索财未果后,因害怕罪行败露,于28日晚共同扼住唐明喉部致其死亡,随后抛尸。1996年7月22日,《福清时报》以《撩开迷雾见真凶》为题对案件进行了大幅报道,似乎案件已经尘埃落定。 1998年3月2日,福州市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公诉。11月6日,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人构成绑架罪,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夏影因案发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三人还因1995年9月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债务,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起诉,陈夏影因案发时未满16周岁,免除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及死者家属均提起上诉。三被告对非法拘禁罪的指控并无异议,但坚决否认参与绑架案。1999年9月2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高院认为,原审认定三人犯绑架罪,主要依据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而这些间接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勒索字条来源未查清,作案工具未提取,被害人及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三被告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令人意外的是,此次判决加重了对林立峰、黄兴的刑罚,判处死刑,陈夏影仍为无期。重审中增加的证据仅是对林立峰写给父母的忏悔信进行笔迹鉴定,落款为1996年6月6日,经鉴定系林立峰所写。然而,林立峰却在控诉材料中称,这封信是公安人员逼迫他写下的。 2001年7月9日,福建高院再次作出裁定,认为案件发回重审后,仅补充了对忏悔信的笔迹鉴定,其他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人犯绑架罪依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2002年8月23日,福州市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判处林立峰、黄兴死缓,陈夏影无期。三名被告均辩称未参与绑架案,陈夏影更是坚称案发时自己人在深圳。 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原判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为由,驳回三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三被告人及家属多年申诉无果。2008年,林立峰在狱中含冤病逝,而黄兴和陈夏影仍在狱中坚持喊冤。 转机出现在多年后。2013年,案件获得“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无辜者计划”两个民间洗冤项目的法律援助,被认为是一起“重大冤案”。2014年11月,案件关键证人推翻此前供述,称案发时黄兴和陈夏影在深圳,不具备作案时间。2015年2月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审该案。 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院终于作出重审判决:三人不构成绑架罪,并维持此前黄兴、林立峰犯非法拘禁罪的判决。历经19年的漫长申诉,这起案件终于迎来正义的裁决。同年9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兴等人再审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赔偿黄兴、陈夏影和林立峰的父母186万、129万和221万元,并依法为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名当事人及其家人共计获得约537万元的赔偿。
1996年4月27日清晨,家住福清市农械厂宿舍的唐国良,在外出归家后,发现年仅1
消失的名字
2025-02-08 19: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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