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女子见自己女儿被一只未拴绳的狗吓着,遂质问狗主人为何遛狗不栓绳,后见狗主人不仅不道歉,反而辱骂自己和女儿,直接给了狗主人一巴掌。事后,狗主人前往医院检查身体,虽然没有什么事,但是难以释怀,将女子告上法庭,不仅要求女子赔偿医疗费,还要求女子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2000元精神损失费。女子拒绝道歉、赔偿,辩称自己的行为完全是出于本能的正当防卫,法院这样判!(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据悉,数月前的一天晚上11点多,女子杨某带着13岁的女儿外出回家。
两人刚走到小区单元楼下,刚巧碰到女子陈某等人在小区遛狗。
因为陈某的狗没有拴绳,不知因何突然扑向杨某的女儿,虽然没有咬着杨某女儿,但是却将杨某的女儿吓了一跳。
杨某护女心切,遂上前与陈某理论,质问陈某为何遛狗不拴绳。
怎料,陈某态度强硬,不仅没有向杨某母女道歉,反而在与杨某争执过程中,辱骂杨某母女!
杨某一怒之下,扇了陈某一个耳光。
随后陈某便报了警,次日又去医院做了检查。
虽然陈某身体并无大碍,但是陈某难以释怀,于是便将杨某告上法庭,不仅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还要求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陈某表示杨某殴打自己导致自己面部挫伤,且导致自己精神状态一直不佳,入睡困难。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陈某拿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警方已就杨某殴打自己一事,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处罚。还提供了事发后,自己前往医院检查、就诊的相关医疗凭证。
面对陈某的控诉,杨某辩称:
第一、自己从未收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陈某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左下角并没有自己的签字。自己对陈某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第二、自己不会向陈某道歉,事情的起因是陈某遛狗不拴绳、惊吓到自己的女儿,随后又辱骂自己母女二人,导致矛盾升级、引起的。
第三、自己为了保护孩子免受侵害以及制止陈某的辱骂行为,情急之下与陈某发生肢体接触,完全是出于本能的正当防卫,主观上没有主动伤害陈某的故意,且行为的程度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仅仅是为了阻止陈某的不法侵害行为继续发生,并未对陈某造成实质伤害。
等等……
法院怎么判?杨某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最终又该不该担责?承担多少责任呢?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满足以下5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1)防卫必须以侵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2)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3)正当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4)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过当。
具体到本案,虽然陈某遛狗没拴绳,且导致狗惊吓到杨某的女儿,事后还不道歉、反而辱骂杨某母女,对杨某母女而言存在一系列侵权行为,但是对杨某母女而言,并不具有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也就是说,杨某情绪激动之下殴打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查明陈某因遛狗不栓绳与杨某发生口角,被杨某殴打,次日前往医院就诊等事实,并核定事发后陈某就医合理损失为577.1元,认为应当由杨某承担。
关于陈某要求杨某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陈某未牵绳遛狗虽有不当之处,杨某亦不应当在争执过程中殴打陈某面部,可通过其他途径对于未牵绳遛狗行为进行维权,随意殴打他人不应得到提倡,杨某应向陈某道歉。
关于陈某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指出,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认为虽杨某殴打他人行为不当,但未对陈某产生明显不利后果,并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不予支持。
综上,最终判决陈某限期赔偿杨某577.1元医疗费,向陈某当面赔礼道歉,驳回陈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陈某该不该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