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男子去朋友饭店谈事,跟3名朋友推杯换盏,喝了不少酒。男子回家后,家人发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07 10:51:56

江西鹰潭,男子去朋友饭店谈事,跟3名朋友推杯换盏,喝了不少酒。男子回家后,家人发现男子不对劲,拨打了急救电话,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男子系酒精中毒死亡,男子家属将3名朋友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倪俊经营着一家饭店,2024年1月的一天,好友周某打来电话,让他帮忙留个包厢,说约了朋友过去吃饭,有事要谈。

当天晚上,周某跟老黄、邱大来到了饭店,倪俊作为他们的好友,也被周某叫进了包厢,让他多少喝一点。

盛情难却,倪俊只能过去,考虑到店里还有事,倪俊并没有喝多少,只意思了一下,但是看着周某一杯接一杯的喝酒,他并未劝阻。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话题从生意渐渐转到了家常里短,气氛也越来越热烈,不知不觉中大家都喝了不少。

聚会结束后,邱大付了款,周某和老黄,还有邱大出了饭店,大家相互告别,各自回了家。

当晚8点,周某的家人突然发现周某脸色苍白、呼吸急促,感觉不对劲,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医护人员赶到周某家后,对周某进行了紧急抢救,可抢救无效,当场宣布周某死亡。

经鉴定,周某的死因为酒精中毒。

这个结果让周某的家人悲痛欲绝,他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样因为一场酒局而离开了他们。

悲痛之余,周某的家人认为当晚跟周某饮酒的3位好友,应当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沟通未果后,周某的家属把倪俊、老黄和邱大告上了法庭。

周某家属认为:

1、倪俊作为饭店经营者,明知道周某曾在其饭店饮酒出过事故,但是对于周某饮酒,并未进行劝阻,存在过错。

2、倪俊、老黄和邱大三人作为同饮者,在饭桌上,应当劝周某少饮酒,爱惜身体。饭局结束后,三人应当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护送、通知和照顾义务。

可三人并未将周某送回家中,也没有及时通知周某的家属,对周某进行照看,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可三名同饮者却认为:

1、当晚的酒局是周某组织的,他们并未强迫周某喝酒,也没有劝酒和灌酒的行为,酒水是周某主动要求喝的。

2、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酒量大小、饮酒的危害、自身身体情况有些了解,对自身安全负有主要注意义务,但是在饭桌上,周某并未控制自己,其自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1、共同饮酒人之间对彼此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在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提醒、劝告的义务,饮酒后,应当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护送、通知和照顾义务。如发现有人不适,应当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2、共饮人之间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需要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应当对自身饮酒过量可能会造成的后果,有预见能力,但是周某在饮酒过错中,放纵自己饮酒,导致损害发生,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但现有证据证明:倪俊、老黄和邱大三人在饭桌上,虽未有劝酒和灌酒的行为,但是饭局结束后,三人并未将周某送回家中,也没有通知周某的家人照顾周某,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3、各方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各方应当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核定周某的死亡损失为102万元,判决倪俊、老黄和邱大各自承担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周某家属5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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