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买了台18万的车,2年半时间了,车概不外借。可亲弟弟说有急事借车,

重瓦下庆 2025-02-07 10:49:05

云南昆明,男子买了台18万的车,2年半时间了,车概不外借。可亲弟弟说有急事借车,男子觉得手足亲情,不能不近人情,就让他开走了。谁知,弟弟竟把车抵押贷款3万后不知所踪。男子费劲找到押车者让他还车,对方让男子还3万才肯解押车辆,男子认为钱与他无关,车是他的必须归还。两人多次协商未果,男子把押车者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使用费,若不能返还则需照价赔偿,法院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都市时报)

胡老大气的咬牙跺脚,更恨自己一时心软,顾及骨肉亲情,就破了自己车不外借的规矩,把车借给了亲弟胡二勇。

可是几天了,不还车也不接电话,不知所踪,如人间蒸发了似的,难道是出事故了?还是……他不敢想!

正当他挂断毫无消息的电话,一脸愁容、懊恼烦躁时,一朋友向他打招呼,两人攀谈起来,胡老大毫不顾忌地说出来他的烦心事。

朋友惊讶地说:你弟弟我没看到,但我见到你的车了,某某地的李予,你知道吗?他开着你的车。

胡老大一头雾水,他怎么开着我的车?二勇哪里去了?

得到这个消息,胡老大喜出望外,他迫不及待地去找这个叫李予的人,更想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

他东打听西问找到李予,果真自己的车就在他这里。

然而接下来,李予的话差点没惊掉胡老大的下巴,他说胡二勇用车做抵押向他贷款3万,并与他签了抵押贷款合同。

这又不是他的车,怎么就抵押了?

2021年11月,胡老大买了台18万的车,出于对车的爱护和对安全的考虑,他一直秉承着车不外借的观点,买车的2年半时间里,从不让别人开他的车。

直到2024年3月这天,胡二勇急急火火跑到他家,说有急事要开他车用下。

胡老大问啥事,他也不说,就一劲地央求他帮帮忙。做大哥的,看亲弟弟要用车,他也抹不开拒绝,毕竟一奶同袍的兄弟,有个为难之处不伸手相助,有些不近人情。

他犹豫再三还是让他开走了,但还是千叮咛万嘱咐让他开车小心,用完赶紧开回来。

谁能想到,他竟然把车开去抵押贷款了,然后拿着钱销声匿迹了。

胡老大告诉李予,这车是自己的,让他归还。

李予说,当我是冤大头吗?你开走车,他拿走3万,我从谁要钱去?除非你还上3万。

胡老大不愿意:二弟借钱我又不知情,凭啥让我还?打酒从提瓶子的要钱,我只要自己的车。

不管胡老大怎么说,李予坚持给钱还车。不给钱车开不走。

胡老大多次协商未果,气急败坏地把李予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使用费,若不能返还则需照价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胡老大认为,他是车主,弟弟无权用他的车抵押贷款,所以李予必须归还车辆。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胡老大认为,他就是车的所有权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胡二勇无权用他的车进行抵押贷款。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

李予在未经车主胡老大同意而擅自使用或抵押车辆,胡老大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李予返还他的汽车。

2、胡二勇在哥哥不知情下,以他车抵押贷款,属于违法行为,应视为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400条,设立抵押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且合同需包含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关键信息。

胡二勇如若要使用胡老大的车作抵押,必须确保他对车辆享有处分权,否则抵押合同可能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胡二勇未经哥哥同意,擅自将他的车用于抵押,可能构成非法占有。

3、最后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为胡老大,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从2024年3月25日开始,李予控制了胡老大的车辆,根据市场价格,李予每日支付80元的车辆使用费。

胡老大2021年11月购买车辆18万,到李予控制时间为2024年3月,这2年半左右时间,按照一般的车辆贬值规律,酌情认定此车辆价值为110220元,如不如期归,将赔偿11万余元。

最后法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李予归还胡老大的车辆及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并支付自2024年3月25日起每日按照80元计算至车辆归日的车辆使用费。

若不能如期归还,则要支付胡老大车辆款110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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