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女子发布视频指责某景区工作人员不文明,视频中,女子非常生气,声称去景区游玩,遭到工作人员使用水管喷水驱赶。而女子头顶还戴着一朵粉红花朵,可能是刚从花丛中采摘的,旁边有游客衣服上显示有部分水渍。对此,有媒体称是女子不听工作人员劝说,进入花丛中拍照,工作人员才不得已而为之。网友直呼:这就是典型的我可以不文明、但你不能对我不文明。 (案例来源:大道新闻等) 有网友称,涉事景区花丛是不允许游客进入拍照的,游客只可以在道路上或花丛边上拍照,且花丛中有设置相应指示牌,而女子无视该等情况,仍然进入花丛中拍摄,甚至采摘花朵。 景区工作人员看到后,第一时间上前劝说,女子起初选择退出,但等工作人员离开后,再次进入花丛拍摄,反复多次后,工作人员为了履行职责,劝阻无效后,才采用喷水方式驱离。 女子可能身上被喷到了水,随即发飙,拍摄了视频,指责景区工作人员不文明,与景区宣称文明旅游相悖。 有网友找到涉事女子的抖音号,发现女子长期在这个景区拍一些跳舞等视频,发布在抖音号,发布视频有2000多个,玩网络应该是很久时间了,不排除炒作可能。 视频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景区工作人员方式或许欠妥,但女子不文明在先,情有可原。反观女子,恶人先告状,显然不占理,这难道是想网曝自己? 有网友说,作为游客,文明旅游是基本底线,任何不文明行为都不可取,女子的不文明行为,必须严惩。 也有网友说,情况不明,孰是孰非暂不明朗,让子弹飞一会儿。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涉事女子作为景区游客有没有义务遵守景区旅游规范? 一方面,任何游客依法应当文明旅游。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4条规定,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其中包括自觉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另一方面,游客买票进入景区游玩,与景区达成服务合同关系,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游客除了支付门票费用外,还应当基于合同约定或诚实信用原则,尽到不损坏景区花草树木、公共设施等义务。 因此,涉事女子一旦进入景区,就应该遵守景区规范,其中理应包括不得进入花丛中拍摄视频或相片,更不得采摘花朵等。 2、景区工作人员使用喷水方式驱离游客,未造成不合理损害,情有可原,或可认定为自力救济方式。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回到本案情况,如涉事女子确实存在采摘花朵、多次进入花丛拍摄不听劝等行为的,则涉事女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景区的合法权益,而在此情况下,比较急迫,不及时采取合理保护措施,涉事女子可能造成花丛更严重的损坏。 此时,景区工作人员采取喷水方式驱离游客,初衷是为了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有一定合理性,但景区工作人员是否立即采取报警等处理方式,不得而知,可能成为阻却属于合法自力救济的定性。 3、涉事女子通过在公开平台发布视频方式指责景区不文明,如属实,可以作为救济的手段之一,但如果存在不实情况,则可能涉嫌侵权,而正确的方式,还是应该诉诸法律。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涉事女子披露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则即便有部分侵权行为,也合情合理,属于舆论监督或自力救济手段之一,并无任何问题。 但问题是,如涉事女子有意隐瞒一些情况,对景区名誉等造成损害,则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事女子将构成侵权,景区有权要求涉事女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
河北,一女子发布视频指责某景区工作人员不文明,视频中,女子非常生气,声称去景区游
滨培看法
2025-02-06 23: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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