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与女子在酒吧喝酒后,又到酒店开房并发生了两次关系。男子到车上取打火机回房间时因女子未开门,到前台补办房卡。可男子进入房间后,在发现女子呼吸困难的情况下,却因害怕被人发现二人的关系,拖延了一个多小时才拨打120。民警到场后确认女子已经死亡。案发后男子赔偿25万元、酒店补偿3万元且男子被判刑。可刑事判决生效后,家属又将男子、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44万元。
(来源: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女子侯某是80后,其与男子李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女儿4岁时,侯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与李某离婚。
侯某离婚后,认识已婚男子曾某。
事发当天晚上23时许,曾某邀约侯某等五人一起到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曾某带着醉酒后的侯某去酒店开房。
在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曾某用个人身份证开了一间房。拿到房卡后,曾某回到车上取来一瓶红酒,并与一直在电梯口等待的侯某汇合。
凌晨2时许,二人进入酒店房间。截止到早上7时许,二人将红酒喝完。
7时30分,二人第二次发生关系后,曾某在没有带房卡的情况下,离开房间来到停车场,并到车上取打火机。
曾某取到打火机准备离开时,因见车子没停好,又驾车倒车入库将车停正。
曾某离开房间后,侯某独自一人在房间的浴缸内泡澡。
7时40分,曾某敲门很久,侯某都没开门。8时许,曾某来到酒店大堂求助,8时34分,曾某才因能证实自己的身份拿到备用房卡并返回到所住楼层。
曾某进入房间后,发现侯某坐在浴缸内,头仰靠在浴缸边沿,处于神志不清、呼吸困难的状态。且浴缸前地上有呕吐痕迹。
按理说,曾某见到这种情况,第一时间拨打120求助才对。可其却因害怕被人发现二人的关系,只是对侯某掐人中施救。
9时02分,见侯某仍未好转,曾某打电话向在医院上班的朋友询问急救办法。朋友听完曾某的描述后,建议其拨打120。可曾某还是不愿意。
9时16分,曾某见侯某仍未好转,打电话给前一天晚上共同饮酒、候某的闺蜜孔某。孔某住得比较近,9时50分来到酒店房间。
孔某来到房间后,因见侯某仰卧在床上张大嘴巴、呼吸急促,要求曾某立即拨打120。这时曾某才愿意拨打120。
10时12分,120医护人员到场后发现侯某已经死亡。与此同时,接到酒店报警的民警也来到现场。确认侯某死亡后,曾某被刑拘。
案发后,曾某赔偿家属25万元。酒店也以人道主义为由,支付家属3万元。
后经司法鉴定,侯某的死亡原因为胃内容物反流误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检察院认为,侯某的死亡是因曾某延误一个多小时拨打120导致的,因此,曾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可检察院的观点,但因曾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并积极赔偿家属经济损失情节,酌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家属认为:
第一,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曾某从发现侯某身体出现异常到拨打120间隔了1个多小时,且是曾某的过失造成侯某错过了抢救时机并导致死亡的,曾某未尽到积极施救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其在没有为侯某办理登记入住手续的情况下,允许其入住,明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也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家属将酒店和曾某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44万元。
酒店认为:
侯某系因胃内容物反流误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与其是否在前台办理了入住手续完全,没有因果关系。
曾某认为:
其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且其赔偿25万元已足以弥补其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
法院这样判:
首先,广东省旅业治安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酒店未登记侯某入住信息确实存在过错,但其过错与侯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故酒店不应对侯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其次,曾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充分预见醉酒发生关系以及泡澡有可能产生的后果。
可其发现侯某的不当行为时不仅未予制止,反而在短时间内两次与其发生关系并在事后放任侯某在浴缸内长时间泡澡导致侯某出现胃内容物反流。
且当侯某出现身体严重不适时,曾某没有听从医生朋友的建议,并在延误了一个多小时后才在孔某的强烈要求下拨打120,故曾某未对侯某尽到积极施救的义务,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最后,侯某系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大量喝酒会发生呕吐,且在醉酒状态下发生关系后随即进行泡澡将会发生的危害后果。
可其仍然为之并最终导致胃内容物反流误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故侯某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侯某、曾某各自承担50%责任。即曾某还应赔偿家属47万元(144÷2-已支付的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