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带孩子去游乐园游玩,发现某孩子家长带了一条大狗且没有拴绳。女子提醒后

滨培看法 2025-02-04 12:43:00

北京,一女子带孩子去游乐园游玩,发现某孩子家长带了一条大狗且没有拴绳。女子提醒后,对方不予理睬,女子报警。没想到,在警方到来后,对方一脚踹倒了女子,导致其住院一周。出院后,女子得知狗主人仅仅被拘留三天,她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日,小李带着自己年幼的孩子来到了儿童游乐园。 小李带着孩子刚走到游乐园门口,正准备买票入园时,却发现不远处有一个孩子家长老王带着一条体型庞大的狗,那狗没有拴绳,在人群中随意走动。

周围不少带着孩子的家长都投来了担忧的目光,小李也不例外,她担心这条大狗万一伤到孩子们可就麻烦了。 于是,小李走上前去,礼貌地请求老王给狗拴好绳。没想到老王满不在乎地回了一句,他家狗不咬人,没事儿。小李有些着急,又劝说道,狗毕竟是畜生,怎么可能绝对不咬人呢,还是拴上比较好 这话一出口,老王瞬间就大发雷霆,脸涨得通红,指着小李的鼻子骂道,说谁的狗是畜生呢?他家狗温顺得很,要求小李不要多管闲事!小李也不甘示弱表示,双方发生争吵! 无奈之下,小李拿出手机选择报警。老王见状,更是暴跳如雷,他冲上前去,试图抢夺小李的手机,小李左躲右闪,才没让老王抢到手机。 没过多久,两位民警接到报警赶到了现场。此时老王还在不停地辱骂小李,民警赶紧上前制止。可老王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连民警也一起骂了起来。

就在民警试图安抚老王情绪的时候,老王趁民警和小李不注意,突然猛地一脚踹在小李的肚子上。小李毫无防备,整个人向后倒去,重重地摔在地上。 随后,小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一周后出院了。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小李腹部软组织挫伤,身体受到了不小的损伤。 事后,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老王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然而,小李却认为这样的处罚太轻了。她觉得老王的行为不仅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也给自己和孩子的心理带来了极大的阴影。 于是她决定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小李诉讼理由是:

1、 自己多次提醒老王拴狗绳,完全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在儿童游乐园这样孩子密集的场所。可老王不仅不听劝阻,还恶语相向!

2、老王养的这条大狗体型巨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在公共场所不拴绳,违反了当地关于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仅仅对其进行警告,没有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属于纵容违法行为。这不仅让自己和孩子处于危险之中,也给其他来游乐园游玩的家庭带来了安全隐患。

3、老王在民警到达现场后,不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还公然辱骂民警,这种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在民警眼皮底下对自己实施暴力伤害,说明他根本无视法律和他人的权益。

4、根据当地养犬管理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行时,必须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儿童等特殊人群。老王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理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面对小李的起诉,公安局进行了辩解: 1、在接到小李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老王遛狗不拴绳的行为,民警已经当场对其进行了警告,警告同样是一种有效的处罚方式,并非只有罚款等措施才算是处罚。而且当时老王的态度较为激动,民警先进行警告并试图稳定其情绪,是符合执法程序的。

2、老王遛狗不拴绳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养犬管理规定,但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后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需要吊销养犬登记证等更严厉处罚的程度。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的。

3、对于老王殴打小李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处理。考虑到小李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腹部软组织挫伤,并没有构成更严重的伤害,且老王的违法情节相对较轻,所以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小李在发现老王遛狗不拴绳后进行劝阻,其出发点是正确的,值得肯定。但在劝阻无果后,小李本可以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却与老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小李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公安机关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是依据老王与小李发生肢体冲突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相关证据来作出处罚决定的。由于小李在公安机关要求做伤情鉴定时,最初予以拒绝,在一审过程中也未及时提交伤情鉴定报告,导致无法准确判断其伤情的严重程度,小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对老王遛狗不拴绳的警告,还是对其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

因此,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老王的处罚决定并无问题,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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